一个儿子为父追凶28年,终于在街头偶遇杀父仇人,报警后凶手落网,对罪行供认不讳。可谁也想不到,凶手被关押仅十余天后,竟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大摇大摆走出了看守所。原因是公安机关“搬过家,案卷找不着了”。
1998年7月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华村,邹凤利30岁,与父母同住。
当天,邹凤利表弟庄永贵家饲养的鹅苗被邻居刘桂林散养的狗咬死,庄永贵上门讨要说法,双方争执后各自回家。
当晚,刘桂林携带斧头和镰刀,砸碎邹家窗户破门而入。邹凤利跳窗将年幼的孩子送到院外,等他转身返回时,父亲已被砍倒在地。
刘桂林行凶后又砍伤了庄永贵,混乱中逃离现场。邹凤利的父亲被送往镇卫生院,但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法医在卫生院当场完成尸检,邹凤利全程在场,并在尸检文书上签字确认。
案发不久,刘桂林的妻子和孩子也从村里搬离。一个凶手,就此人间蒸发28年。
邹凤利从此踏上漫漫追凶路。父亲因横死不能入祖坟,只有一个小小的土包,孤零零地葬在荒地。
因案件迟迟未破,村里流言四起,有人怀疑他收了凶手钱财,骂他不孝,甚至亲戚在家庭聚餐时拍着桌子骂他没良心。
七八年前,有村民告诉他,在200公里外的杜尔伯特县看到了刘桂林。邹凤利将线索提交给警方,自己也多次前往搜寻,但一无所获。此后,他频繁前往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
2026年4月下旬,邹凤利带母亲外出散心,在杜尔伯特县街头,他认出了刘桂林,尽管对方已改名“刘宝财”,通过重新落户漂白了身份,甚至还在当地领取低保金。
邹凤利报警,警方将刘桂林抓获。28年的追凶,终于在这一刻画上了句号。
邹凤利以为大仇得报。但刘桂林被关押十余天后,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
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警方告知家属:当年的尸检报告、凶器和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如今均杳无踪迹。
检方也表示:“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最新的,没有以前的那些证据材料,比如用什么凶器杀的人,都没有证据来证明”。
家属多次找兰西县公安局交涉,只得到一句“公安局搬过家,找不着了”。
邹凤利无法理解,尸检时他全程在场并签了字;现场勘查也是次日就做的;案发时目击者众多;刘桂林落网后也供认不讳。
可这些,都不足以弥补物证的缺失。7月8日,兰西县公安局回应称正在补充侦查,但对卷宗丢失情况“不便回应”。
28年的追凶换来的是“证据不足”,当年的案发现场早已灭失,父亲的遗体也已火化,补充侦查,从何补起?
第一,为什么凶手供认不讳,检察院仍不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在有目击证人且凶手认罪的情况下,检方仍不予批捕,问题出在物证的全面缺失。
没有凶器、没有尸检报告、没有现场勘查记录,仅凭口供和证人证言,在长达28年的案件中,证据链出现了无法弥合的断裂。
当核心物证全部灭失,而案发现场也已不复存在时,即使凶手认罪,司法系统也难以支撑一场经得起检验的审判。法律必须依靠证据,不能只依靠“我相信”。
第二,警方丢失卷宗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形成的各类证据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关键物证灭失,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内部纪律处分。
然而,一句“公安局搬过家,找不着了”,让一起致人死亡、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彻底失去了物证支撑。这不是简单的“工作疏忽”,而是对司法公正底线的触碰。
第三,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
刘桂林目前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他已无罪释放。但28年追凶换来的结果,在受害人看来,几乎等同于二次伤害——凶手在自己的追查下落网,却在法律的缝隙中走出看守所,这比从未抓到更难以接受。
案件目前仍在补充侦查阶段,兰西县公安局表示正在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能补回什么?
一个父亲的血债,一个儿子28年的执着,在法律与证据的夹缝中,等待着一个最终的答案。证据可以丢失,但正义不该丢失;卷宗可以灭失,但公道不该灭失。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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