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男子在7年前因嫖C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公司得知此事后,以男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做出了开除处理。
男子认为此事已经过去7年,公司不该再继续追究,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了支持,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开除行为合法有效。男子不服,申请了再审,法院判了!
这个男子姓周,是山东济宁某银行职工。周某在银行工作多年,早在2005年就和银行签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周某来说,这份工作稳定,收入也体面,只要不出大错,基本可以一直干下去。
2011年9月,周某在节假日期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处罚结束后,周某没有把这件事告诉单位。
周某很清楚,银行内部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管得很严,尤其是嫖娼、卖淫这类行为,规章制度里写得明明白白,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或者开除。
几年过去,周某照常上班,照常拿工资,表面上什么事都没有。可到了2017年,银行开展内部人员专项整理排查时,发现了周某7年前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事情被摆到桌面上后,银行没有只看“时间过去多久”,而是翻出了劳动合同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这份处理办法并不是临时拿出来对付周某的。公开资料显示,银行曾经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审议过相关制度,2010年版和2014年版都把参与嫖娼等非法活动列为严重违规行为。
2014年版还写明,实施前发生但尚未处理的违规行为,也可以适用该办法。
银行认为,周某不只是2011年有违法行为,更关键的是周某明知单位制度不允许,还长期隐瞒。对于金融机构员工来说,单位看重的不只是业务能力,还有纪律和诚信。
银行随后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建议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1月9日,银行对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周某接受不了,周某认为,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期限,事情过去7年,单位再来追究,已经不合适。
周某还提出,2011年的事发生在节假日,和银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危害程度有限,不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周某更在意的是,自己在银行干了这么多年,一下子被开除,后面的生活和名声都会受影响。
于是,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阶段,周某赢了一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银行确实有制度,周某也确实存在违纪问题。
但单位隔了多年才处理,应当有合理期限,银行没有充分说明为什么拖到2017年才处理,因此支持周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周某本以为事情有了转机,银行却没有认这个结果。
银行把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审查的重点,不再只是“7年”两个字,而是银行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周某是否知道制度、周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违规程度。
法院查明,银行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经过了工会和职工代表程序,也进行了公示,并对部分员工组织过培训。也就是说,这不是单位领导一句话就能开人的制度,而是依法形成的内部规章。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周某,周某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仍然认为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法院的理由很直接,周某作为银行员工,明知单位制度禁止参与嫖娼等违法活动,却仍然发生此类行为,还在处罚后隐瞒多年。
银行后来发现以后进行处理,并不等于重新进行行政处罚,而是依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处理劳动关系。
周某还是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周某把理由说得更细。周某称,银行当时开展的排查主要针对与金融工作有关的问题,自己的事情属于假期个人作风问题。
周某还认为,单位提交的工会材料和培训材料不足以证明制度已经真正告知到自己,银行在7年后开除,处罚明显过重。
但再审法院没有采纳周某的说法,再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处罚追究期限,不能简单套到单位劳动纪律管理上。
即便谈时效,也应当从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周某2011年被处罚那天算起。银行在2017年排查中发现问题后作出处理,并没有超过合理范围。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这个案子也留下一个很现实的提醒,劳动者个人行为一旦触碰法律和单位明文纪律,就可能影响劳动关系。
时间过去久了,不代表旧事一定不会被追究;单位制度只要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已经公示告知,就可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信源:环球网《员工节假日嫖娼遭行政拘留,隐瞒 7 年后被银行发现并辞退,官司一路打到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