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晚上脱衣睡觉,突然发现监控自动转向了自己,她想到白天有两名工作人员来过,当时是因为监控坏了,工作人员还向她要了验证码,不过她看到对方当着自己的面就退出了,那怎么会自己调转来,朝着自己的床呢?女子赶紧报警,才得知是另外一位工作人员,趁着大家不注意,偷偷登录了,并且在一天时间内就上线了13次。
王女士家中有两个孩子,几乎都是自己独自带的,为了兼顾自己的工作和孩子的学习,她就在卧室里装两个监控,想要远程查看孩子的学习情况。
不过,上个月设备坏了,她就打一万号进行报修。
很快,工作人员就上门维修,来的是两名,都是年轻人,特别好沟通。
其中有一位师傅在操作的时候要登录后台,就向王女士索要了验证码。
王女士也是一个年轻人,知道对方用自己的这个验证码是要去查看设备的问题,那也怕对方从中使坏,就站在那里看着他们操作。
不过,这个维修人员倒是老实,登录后看到问题所在进行了调试,维修完毕随即就退出了系统界面。
女子看到这里后就放心了,就不再查看他们后续的工作流程。
因为她就是怕对方登录了不退出,到时候就可以查看自己以及孩子在家中的情况,那样很危险。
不过,安心的王女士在晚上睡觉的时候,刚一躺下就看到监控,本来对着书桌怎么自动就转向对着自己的床,换句话说就是正对着自己。
她皱了皱眉头,怎么回事?是没有维修好,怎么还自动运转起来呢?
不过她一想到白天有两位工作人员来了后,警觉的心一下又提到嗓子眼,该不会他们在操控自己的系统吧?
于是女子思前想后,不敢马虎,凌晨3点直接报警。
民警来了后也登录进去看,发现其中有一条登录的电话号码,女子不认识,并且号码隐藏了四位数,也无法联系到对方。
最后,民警直接打一万号询问客服人员到底是谁登录了这个系统。
客服人员查询后说,这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呀,不是其他人,是维修的。
王女士和民警已经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因为还查到对方在一天之内登录了13次,目的昭然若揭。
但这是哪一位工作人员呢?当时操作的那名工作人员,女子是亲眼看到他退出了系统的呀。
后来他们得到了这两人的电话号码,直接打过去询问情况。
那位退出系统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他们查到的那个电话号码不是自己的,是另外一位维修人员的。
他也帮忙解释了这其中的问题所在,说当时自己向王女士要验证码的时候,对方趁大家不注意登录了后台,没有退出。
后来又联系那名维修人员,对方没有接电话。
那么,女子已经报案,事情已经基本清楚,如果最后查实对方是有意窥视女子的隐私,会怎么处理这个维修人员呢?
本案最关键的法理核心,就是有限授权不等于无限放权。
王女士当时给维修人员验证码,是特定时间、特定场景、仅限维修使用的临时授权。
授权的目的是修设备,不是开放自己的私生活、开放自己的私密卧室。
首先是民事隐私权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卧室属于最高等级的私密空间,居家休息画面属于绝对隐私。
维修人员在维修结束、脱离工作场景后,仍然一天登录13次,还远程转动监控对准床铺,客观上已经构成对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
其次,该行为完全符合治安违法的构成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多次登录、主动操控镜头窥视他人卧室,不属于偶然操作失误,属于反复、主动的侵扰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可予以拘留处罚。
最后,本案触及最深层的法律底线,就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家用监控属于法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临时维修授权,仅限当场、当场失效。事后私自留存权限、反复远程登录、操控设备视角,属于典型的非法控制他人信息系统。
业主给的是“维修权限”,维修人员私自变成“偷窥权限”。
权限一旦脱离授权目的,全部属于非法行为。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法制进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