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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未婚女子爱上了一个有钱的男老板,这个已婚男确实很大方,每次带女子出去玩,

新疆,一未婚女子爱上了一个有钱的男老板,这个已婚男确实很大方,每次带女子出去玩,开房发生了关系后,一言不合就会给好处,要么送手机、送项链,要么直接转钱,20多万、10多万的给。女子撺掇男子离婚,谁知道男子自由后,又不肯娶她了,男子还提出分手,让女子把之前赠送的50多万财物全部返还。女子要崩溃了,这就是被白玩了?

(大河报6月16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有个已婚男子刘某,做生意的,挺有钱的。刘某有家庭,有老婆,还有小孩,但是生意做大了,有钱了,他的心思,就不在自己老婆身上了。

刘某就开始偷偷地玩手机,上网聊天,主动撩骚了一个女子王某。

这个王某未婚,还是个单身的年轻女子,但是也经不住诱惑,明知道刘某是有家庭的,面对对方的爱情攻势,王某还是决定接受刘某的追求,两个人展开了不正当的地下恋情。

确定了关系之后,刘某就跟王某相约了线下见面。

二人在第一次见面之后,就直奔酒店开了房,发生了关系,确定了实质的婚外恋。

而刘某为了维系两个人的关系,每次出手都非常阔绰,给小女人赠送的礼物,价值都非常昂贵。

也正是因为有这些赠与,王某对刘某的感情,还算是比较依赖的。

总之,每次见面,刘某就是给足了情绪价值、以及物质赠予。

要么就是给价值1.37万元的金项链,赠送最新款的手机价值1.87万,还有就是3只黄金戒指合计1.33万,一条手链2.6万,等等。

礼物送的差不多了,有的时候,刘某直接就给钱,瞒着自己的老婆,给王某转账27.6万元。

而王某内心其实有些担心,因为这个金额比较高,后来她自己也转回了26.2万元给到刘某。

王某也不确定自己的未来,想要询问刘某之后愿不愿娶自己,刘某也表达了自己的心思,等离婚了,就跟她在一起。

后来刘某真的就跟原配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就继续跟王某在一起,保持着恋爱的关系。

期间,刘某也继续转账,大概给王某转去了12.4万元。

因为数额比较高,王某又转回了5万元给到刘某。

谁知道,刘某离婚之后,因为一些原因,他并没有迎娶王某,两个人也没有缔结婚姻。

两个人的感情也逐渐腻味,刘某又准备把王某给甩了,于是就提出了分手。

眼看着二人的感情,最后草草了事,王某也不准备多说什么,谁想到,刘某竟然对自己提出要求:你得还我50万!

听到这话,王某感到有些无语,她怎么核算,也算不到50万元的赠与啊。

而刘某的意思是:本来以为可以跟你结婚的,所以才赠送了这些,回头也没能在一起,还分手了,你就得还钱。

王某表示,你的转账,大多数都退给你了,有些开销也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而且,你也没正式跟我说,要跟我缔结婚约。

王某直接拒绝还钱。

这下,这位男老板刘某,回家就好好的算了一笔账,把之前所有的付出都拉了个清单,合计50万多,他就准备起诉,要求王某必须还钱。

上诉之后,王某提出了三点抗辩:

第一、双方没有见父母,没有要缔结婚约的意思,所以不能算错附条件赠与。

第二、每次刘某转账,王某都提醒了,不要给这么多,但是刘某仍然继续转账,而且期间刘某也作了退还。

第三、很多开销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包括共同旅游、吃饭、消费等,还有礼物是恋爱赠与,财产交付了,已经生效了,刘某就不能撤销,无权要求返还。

那么,相关部门在介入审定之后,将刘某的赠与,分为了两类。

一类是婚内的赠与,一类是离婚之后的赠与,分开进行认定。

审理的工作人员认为:婚内的赠与,只有刘某的前妻才有资格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款项。

而离婚之后的赠与,刘某没有备注附条件赠与,不存在缔结婚约,而且财物交付后,确实合同履行完毕,刘某返还诉求不成立。

最后依法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赠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即成立,财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第658条规定,赠与交付后,普通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所以说,恋爱期间,赠送的金项链,手机、金手链等,都属于无条件的赠与,财产已经发生了转移,就不可以任意撤销了。

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不可以随意处分,否则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第153条规定,配偶财产权被侵权,违背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可以依法主张返还。

所以说,刘某婚内的转账,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只有妻子可以主张赠与无效,她可以提出上诉,刘某则没有权利主张返还。

信源:大河报

评论列表

海阔天空
海阔天空 3
2026-06-26 18:25
名副其实的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