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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下班时,看到老板正在办公室喝酒,便高高兴兴的坐在旁边,陪着老板一起喝,

上海,女子下班时,看到老板正在办公室喝酒,便高高兴兴的坐在旁边,陪着老板一起喝,最后喝断片了,就下楼和男友一起回家。可男友看到这状况,要女子给个说法,女子迷迷糊糊地说道,是老板在酒里下药,想要和自己发生点什么,还用手摸了自己。结果男友就带着女友到公司大闹,老板随后告女子诬告,民警还原了真相,老板确实是清白的,对女子拘留了三日。女子不服,天天找老板麻烦,老板便直接起诉女子,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名誉权,索赔10万。

乙某非常活泼可爱,面试上了一家公司的职务,就高高兴兴的去上班了。

在上班期间,由于性格比较开朗,很快就和老板熟络了起来。

1月15号,下午5点过的时候,乙某收拾东西下班,可发现老板一个人在办公室喝酒。

乙某属于自来熟的性格,于是就上去搭话,问老板今天没人陪你喝酒吗?

老板身处高位,平时的员工对他都恭恭敬敬的,很少有员工和他这样平等对话,心中顿时找到了知音,便让乙某赶紧坐下来陪他喝一喝。

乙某也不客气,想着初来乍到,必须给老板留下好印象,再说喝酒也是自己的强项,没有什么好勉强的。

就这样,两人坐在一起,你一杯我一杯,喝得特别开心。

快到下午6:25时,在公司楼下的甲某给乙某打电话,问她怎么还不下来。

乙某这时才知道误了大事,心想自己醉醺醺的样子下楼,会不会被误解。

不过这种想法只是短暂的,因为乙某确实喝了很多,已经快断片了。

乙某就这样匆匆忙忙和老板告辞,来到了楼下。

甲某一看乙某这个状态,以为她被人欺负了,就赶紧询问是谁让她喝的酒。

乙某晕晕乎乎只吐出两个字:老板。随后迷迷糊糊地说了两个字:下药。

甲某当即以为是老板想潜规则乙某,于是赶紧报警。

甲某脾气比较暴躁,警方刚介入调查、还未出结果时,就带着乙某再次去公司闹事。

并且越说越离谱,到处散播谣言,称老板强迫乙某喝酒、动手摸她、准备强奸她,还在酒里下了不该下的东西。

谣言传开,让老板颜面尽失。老板自问清白,自己酒量久经沙场,当晚只是小酌,头脑全程清醒,当天并未做出任何越界、违规的事情。

因此老板起诉乙某诬告,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

最后警方还原全部真相:乙某和老板全程同桌喝酒、畅谈一个多小时,相处融洽,老板没有任何越界行为。

事情真相虽然查清,但双方关系彻底破裂,老板绝不原谅乙某的行为。

最终民警以诬告为由,对乙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乙某对此处罚十分不服,觉得自己只是喝醉说了胡话,并非故意,被拘留十分冤枉。

乙某一再强调,自己当时只是醉酒身体不适,说话不经大脑,并不是有意诬陷老板。

老板见状不再退让,认为乙某随意散播不实言论、践踏自己名誉,随即向法院起诉乙某侵犯名誉权,要求赔偿10万元。

这件事让乙某焦头烂额,入职三个半月一分钱没挣到,反倒被拘留三天,还被起诉索赔10万元。

乙某随即辩解,称自己只是无知失言,并非故意,主观上从来没有诬陷、损坏老板名誉的想法。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乙某公开向老板赔礼道歉,并支付2000元名誉损失费。

那么,法院为什么只判赔偿2000元,而不支持10万元的索赔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普通人最大的误区就是:我喝醉了,我不清醒,我说的胡话不算数。

但法律告诉我们:成年人喝酒,是你自己选的,属于自甘风险,不作免责理由。

女生确实不是坏心眼,没有蓄谋陷害老板,就是喝懵了、脑子短路、随口乱讲。

男友呢,也是典型的为爱冲动,不问青红皂白,直接上门闹事,把小事彻底闹大。

所以女生违法,没错,拘留三天合情合理。名誉侵权,也确实成立,该道歉道歉。

那为什么老板要10万,法院只判2000块?

很简单,法律讲究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她主观没有恶意,没有到处网暴扩散,传播范围极小,负面影响很快被澄清,没有造成实质性重大损失。

如果判10万,那就叫过度惩罚;只判2000,既有惩戒效果,又不过分苛责一个酒后失德的普通人。

所以你会发现法治很中立,既不纵容肆意造谣,也不苛责无心之失。

人生很多灾祸,真的不是大奸大恶,就是一杯酒、一张嘴、一时冲动。

成年人的自律,就是:别让酒精,替你承担人生的后果。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