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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3岁的女孩,在父母离异之后,跟着父亲和爷爷一起生活,但父亲和爷爷先后离世

上海,13岁的女孩,在父母离异之后,跟着父亲和爷爷一起生活,但父亲和爷爷先后离世,女孩只能回到母亲身边,她们居住的是租的小房间,生活困难,却在这个时候,身在国外,条件不错的大伯,居然起诉小花,要求平分爷爷留下来的,一套50平方米的小房子,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以及400多万元的遗产。大伯的这一操作,网友们却纷纷举手赞成,说大伯实在聪明。
 
小花在爷爷和父亲先后离世之后,孤独无助的她,只能回到母亲身边,看着眼前熟悉又陌生的母亲,小花一时束手无策。
 
她们生活在一个租住的小房间里,生活非常困难,但对于小花来说,没有了父亲和爷爷的疼爱,没有了父亲和爷爷的依靠,她能依靠的也只有母亲了。
 
但小花已经13岁了,她很清楚,爷爷留下了两套房子,一套50平方米,一套150平方米,爷爷还留下不少的钱, 她完全可以和母亲过上好的生活。
 
可还没等小花和母亲过上计划中的生活,身在国外的大伯,居然起诉了小花,就连小花也想不明白,身在国外的大伯,条件那么好,为什么回来和她争遗产。
 
大伯要回来和她争遗产,小花也无可奈何,因为遗产是爷爷留下来的,大伯当然是有份继承,作为孙女,她只能继承父亲留下来的那一份。
 
大伯的起诉,要求平分遗产,自然是得到支持的,因为他和小花有平等的继承权,法院判决,小花单独继承50平方米的小房子,150平方米的房子,她和大伯平分,另外还有400多万的遗产平分之后,小花也有200多万的份额。
 
大伯要求,把150平方米的房子卖了,分现金给小花,如此一来,小花能够得到的现金遗产有几百万。
 
一个13岁的孩子,完全没有能力支配这几百万的遗产,如果把现金交到小花手中,大概率就是由小花的母亲来保管了,然后这笔钱到底会不会用在小花身上,无人得知。
 
大伯要求,把小花的这几百万遗产放到公证处,由公证处监管,公证处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拨付。
 
如此一来,小花只能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才能领取一定的生活费,一直等到她成年之后。
 
大伯的这一操作,驱散了大家对他的成见,一开始大家觉得这个大伯,身在国外,经济条件不错,为何还要回来和小花争遗产,阻碍小花有一个好的生活,好的保障。
 
可转头一想,小孩才13岁,那两套房子,如果小花懂事一点,房子可能留得住,但是那几百万的遗产,一个13岁的孩子,完全没有能力管理这么多的钱。
 
大家知道大伯的这一操作,保证了小花的生活,让她有房住有钱花,还能大半辈子衣食无忧,直到她成年懂事,知道如何去支配这一笔遗产。
 
确实如此,将遗产放到公证处。按照约定和需求进行拨付,这样既可以保证小花的生活,也不至于小花的得到的遗产,被他人所用或者用到了别的地方。
 
实际上大伯的这一操作,防的就是小花的母亲,小花的母亲离异了,很有可能会组建自己的新家庭,也会有自己的孩子,如果钱在她身上,钱很有可能会用于重组的家庭,那么小花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但是大伯的这一操作,把小花应得的遗产放入公证处,由公证处监管,按约定和需求拨付所需要的钱,小花的生活是有保障的,并且不会生活得太差。
 
若是大伯本着这个初心,那么这个大伯当之无愧就是一个好大伯,他的这一操作,也真的是一心一意为了小花好。
 
爷爷的遗产,大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继承。
 
小花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更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小花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花的父亲离世之后,那么小花有代位继承权,和大伯有同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因此大伯要求和小花平分遗产,大伯是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没有错,就算是一心要回来争遗产的,大伯的操作也没有问题。
 
在平分遗产之后,小花的份额由公证处监管,实际上,大伯在寻求第三方监督机制。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只有这样,小花生活才能有保障,因为小花未成年,如果她的遗产不由公证处监管,那么遗产就由母亲作为监护人代管,这笔钱能不能真正用到小花身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那么你对小花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长江云新闻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