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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

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项链,就是送手机,有的时候直接转钱28万、12万不等。自从二人偷情以来,男子已经赠送了50多万的财物,后来男子离婚了,婚外的这个女子也玩腻了,男子想要分手并且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直接拒绝,表示1分钱不还。男子整理好账单把女人给告了,看来这个男的就想要白嫖啊。

乌鲁木齐有个男的,姓刘,本来是有老婆的。2024年10月7号那天,他主动加了一个单身女子王某的微信,又是请安又是献殷勤的,没多久两人就好上了。

这刘某一开始出手就特别大方,两人确定关系后,他动不动就给王某转钱。从2024年10月到12月底,他瞒着自己老婆,前前后后给王某转了27万多。

那王某也不是贪得无厌的人,心里也有顾虑,同一时间里也给刘某转回去26万2。除了直接转账,刘某还买了不少贵重东西送人,有一条1万3千7的黄金项链,一部1万8千7的三星折叠手机,三枚金戒指加起来1万3千3,还有一条2万6的黄金手链。

到了2024年最后一天,刘某把婚离了。离婚之后他也没收手,从2025年1月到3月,又给王某转了12万4千多,这期间王某又给他转回去5万。可感情这事儿说不准,2025年3月,两人闹掰了。

分手之后刘某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在王某身上花了这么多钱,前前后后加起来总共有50万3千多。他就琢磨着,这钱不能白花,得想办法要回来。于是他把王某告到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刘某是这么说的:他认为自己送出去的所有大额转账和贵重礼物,那都是冲着结婚去的,是有条件的赠与。现在婚结不成了,王某理所应当把这些钱和东西都退回来。

可王某那边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她说了三点:第一,两人从来没商量过结婚的事儿,连对方家长都没见过,根本不存在什么婚约,这些财物就是谈恋爱时刘某自愿给的。

第二,刘某转的那些钱,大部分都花在了两人一起旅游、王某去医院流产的医疗费还有日常开销上了,而且王某好几次在微信上都拒收钱,劝刘某别乱花,是刘某非得让她收下。

第三,那些贵重首饰和手机就是谈恋爱时送的礼物,东西都送到手里了,赠与就算完成了,刘某没有理由再要回去。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把刘某给的钱和东西分成了两段来看:一段是他还没离婚时候给的,另一段是他离婚之后给的。

先说第一段,婚内给的这部分。法院认定这个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为啥呢?因为两口子过日子的钱是共同的,刘某瞒着自己老婆,把家里的钱大把大把地送给外人,这既对不起老婆,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赠与从根上就是无效的。但问题来了,这钱虽然是刘某转出去的,可损害的是他前妻的权益。

所以,有这个资格去法院起诉要回这笔钱的,是刘某的前妻,而不是刘某自己。刘某自己就是那个做错事的人,他没这个权利去要。

再说第二段,离婚之后给的这部分。法院的看法又不一样了。法官看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王某好几次都明说不要钱,劝刘某别瞎花钱。反而是刘某一直主动转账、主动买礼物,还一个劲儿地告诉对方放心收着。

从头到尾,刘某从来没有白纸黑字或者当面跟王某说过,这钱和东西是以结婚为前提才给的。谈恋爱的时候为了增进感情自愿送出去的财物,法律上叫“情谊性一般赠与”。东西都送到人家手里了,赠与就算完事了。

不能因为后来两人分手了,就反过来硬说当初是冲着结婚才给的。况且刘某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能证明这是附条件的赠与。

所以最后法院的判决是,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这50多万,真就要不回来了。

这个事儿说白了就是,法律讲的是证据和规矩。婚内偷着给出去的钱,那是侵害了前妻的权益,要追回也得由前妻来起诉,出轨的丈夫没资格去要。

离婚后自己心甘情愿给出去的钱和东西,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是附带结婚条件的,那就只能算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要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