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项链,就是送手机,有的时候直接转钱28万、12万不等。自从二人偷情以来,男子已经赠送了50多万的财物,后来男子离婚了,婚外的这个女子也玩腻了,男子想要分手并且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直接拒绝,表示1分钱不还。男子整理好账单把女人给告了,看来这个男的就想要白嫖啊。
乌鲁木齐一桩恋爱纠纷火了,一边是热恋里的大手笔,一边是分手后的精打细算,翻车就发生在法庭上。
男方姓刘,婚内在网上结识了单身女王某,聊嗨了就线下见面,开房见面成了常态,关系一路升温。
每次见面结束,刘某都大方转账或送礼,折叠屏手机、黄金项链、三枚戒指、金手链样样都有,单件动辄两万起。
转账更夸张,一次27.6万元,另一次12.4万元,加上礼物,刘某自称累计送出50.3万元。
刘某还画过饼,说等离婚就娶王某,王某当时信了,关系继续往前走。
后来刘某真办了离婚,结果呢,他回头说不合适,要分手,准备再找更年轻的。
王某心里不是滋味,但更意外的还在后面,刘某拿出一份账单,要求全部返还。
钱能退吗,礼物算不算彩礼,恋爱消费有没有门槛,这下全成了问题。
王某直接拒绝,说很多钱已经花在日常开销和恋爱往来,工资又不高,哪凑得出几十万。
刘某不甘心,起诉索要返还,理由是这些钱是奔着结婚给的,现在没结婚,就应该退回。
法庭看了聊天记录,给出四点关键判断,节奏一下清晰了。
第一,聊天里王某不止一次劝刘某别乱花钱,明确拒绝大额转账,态度并非索要。
第二,转账和送礼都是刘某主动做出的决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返还条件。
第三,这些款项没有约定用于缔结婚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只能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对价赠与。
第四,款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真正有资格主张追回的,是刘某的前妻,而不是刘某自己。
结果很直接,法院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刘某想拿回这50多万,走错了门。
这判法凭啥,依据在哪,法条说得很明白。
民法典1062条讲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随意处分大额财产,尤其是拿去喂养婚外关系。
民法典1043条强调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婚内给第三人送大额财物维系不正当关系,性质不正,风险全在出手那一方。
更狠的是民法典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钱给出去了,行为无效不等于你就能自己要回。
怎么要回,轮不到过错的一方来主张,民法典157条给了路径,原配可以起诉,要求受赠人返还或者折价赔偿,挥霍了也要折价负责。
说白了,刘某想追回这50万,前妻可以上,赢了钱也归到共同财产或前妻名下,刘某本人拿不到。
有人问,这不等于白嫖失败还倒贴吗,恋爱就不该花钱吗,边界在哪,尺度就卡在是否婚内、是否为婚约、是否自愿三件事上。
婚外关系,谈不上法定保护,送出去的大额物品和转账,只要对方没诈骗、没胁迫,基本算自愿消费,扯不上返还。
彩礼另当别论,但彩礼要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有见家长、订婚、商量婚事等证据支撑,这段关系里都没有。
细节也刺眼,聊天显示王某多次说别转这么多,你看这是索取吗,这在定性上对她有利。
刘某的逻辑也打脸,前脚说爱得炽热,后脚离婚就翻页,分手就清账,还要拉法律兜底,绕来绕去,还是想把风险转给对方。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事不是个案,婚内转账给第三人,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收了就完事,一旦露馅,最可能上门的,是你的另一半。
社会舆论也吵,爱就该花钱还是理性一点,谈感情能不能算账,现实是,婚内的钱不是你一个人的,拿去做不正当关系的成本,法不站你这边。
对单身的一方也有提醒,收受大额财物,尤其对方明知婚内,风险其实不小,一旦原配起诉,返还和赔偿都可能落在自己身上。
还有人问,已经挥霍怎么还,法条在那摆着,返不回实物就折价赔,口袋没钱也不代表不用负责,执行慢慢走。
再说刘某,真想要回钱,该不该去找前妻沟通,由她来提起诉讼,他愿不愿意面对这个局面,这才是他不愿触碰的现实。
事走到这一步,最尴尬的是,刘某既失了婚,也失了钱,还失了名声,现在想靠一纸诉状翻盘,路断了。
那王某就完全没风险吗,也不至于,如果原配起诉,她还是要面对返还或折价的问题,这个悬念还在空中。
案件落槌那一刻,刘某沉默了,聊天记录里那句别乱花钱,像回声一样在空房里转。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