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湖北宜昌,男子偷看女朋友日记,发现她曾和前男友发生过关系,男子怀恨在心邀请三个同

湖北宜昌,男子偷看女朋友日记,发现她曾和前男友发生过关系,男子怀恨在心邀请三个同学一起殴打前男友致其死 亡。案发后男子和两名同伙分别获刑,但最后一人却人间蒸发了。近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终于被捕并受到处罚。 据红星新闻等报道,李某是一名民警,1998年间,他偷看女朋友日记,发现女友曾经和男子苏某有过恋爱关系。 李某心里对苏某产生不满,然而,接下来女朋友日记中的内容让他直接破防了。原来,女朋友和苏某恋爱期间,竟然和苏某发生过关系。 李某嫉妒愤怒之下,对苏某产生了严重的仇视心理。同年9月,愤恨难消的李某邀请了同学刘某及另外两个朋友,决定对苏某进行报复。 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踩点,李某四人搞清楚了苏某的行动轨迹。 9月17日,李某借来一辆警车,和刘某四人蹲守在苏某必经之路上。几人提前说好,要给苏某个教训,等苏某到来后,狠狠打他一顿再砍他两刀就跑。 不久,苏某骑着摩托车过来了,四人拦下他的摩托车,对他进行了殴打。 期间,他们将苏某按住后,用马路旁边的混凝土块猛砸苏某的头,等苏某不动弹后,又将他扔到了公路坎下面,随后四人开车逃离现场。 不久,苏某被人发现,可此时他早就失去了生命体征。 经鉴定,苏某系他杀,其生前头部遭受钝器多次暴力击打,颅骨凹陷粉碎性 骨 折,因脑膜外淤 血及破裂,脑组织挫 伤,导致其大量失 血及脑 机能紊乱死 亡。 不久,李某及两名同伙被抓捕归案,其中,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是,李某的同学刘某却消失了,多年来一直杳无音讯。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2023年民警在黑龙江大庆市发现了刘某的踪迹,同年10月19日刘某被抓获。 检方认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联系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 但是,苏某家属认为,当年李某伙同其余三人对苏某进行暴力殴打,在苏某失去反抗能力后,仍用脸盆大小的混凝土块砸他的头,根据现场喷射状血迹可以看出,李某四人手段及其残 忍。因此,四人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有预谋的故意杀 人。 那么,李某、刘某四人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 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断刘某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 人罪,需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综合考虑。 从主观来看,据刘某等人供述,他们是为了教训、报复苏某。 李某偷看女友日记后得知了苏某与女友的关系,经过一系列预谋后,李某等人打听到了苏某的工作单位、借用警用车牌和车辆,可见其报复意图强烈。 案发当天,苏某已经被控制且丧失反抗能力后,李某等人仍持混凝土持续多次猛砸苏某头部,逃跑前还将被害人抛于公路坎下,使他失去被救助的机会。 综合李某刘某等人的所有行为,可以看出他们完全不顾苏某生死,这也充分表明,他们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此外,在殴打苏某过程中,他们使用混凝土块这种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工具,针对头部这一人体重要部位进行猛击,打击强度大,且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仍不停止,还将其抛于公路坎下,让被害人失去被救的可能。 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的应该是故意杀 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另外,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本案中的四个犯罪嫌疑人属于共同犯罪,李某作为报复行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刘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李某对苏某实施辨认、跟踪,案发当天还直接动手殴打苏某,并持混凝土块猛砸苏某头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的作用与李某相比相对较小,但他全程参与,且积极实施加害苏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 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但当庭对主要犯罪行为不如实供述,且前后供述不一致,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 刘某被捕后,其家属赔偿了苏某家属25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刘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最终,刘某被判犯故意杀 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