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36岁已婚男子想放纵自己,便约同事打牌、洗浴、饮酒,而后到KTV陪侍,虽然只约到一个同事,但是还是在酒店开了个房间让对方来陪自己。哪成想,玩了2天后和同事在酒店休息时,突然从从床上坠落,而后吐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向男子同事索赔40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雨花区法院) 36岁男子路某上有年迈的双亲,下有2岁的孩子,是家里的顶梁柱。 2024年11月7日,路某想要好好放纵一下自己,便约同事霍某,一起打牌、洗浴、饮酒,而后到KTV陪侍。 当日下午2点多,路某联系霍某表示自己已经下班了,让霍某来找自己。 霍某表示“行吧,你说我到哪,我就到哪!” 路某说了一个酒店,而后又说“打牌估计也没人”、“欧某说媳妇不让打”。 霍某表示“没人没人呗”、“不玩也中”! 路某表示已经开好房间,并将预订的11月7日晚入住酒店房间的订单发给了霍某。 当日下午,霍某下班后便前往酒店,据霍某说,由于路某没有约到其他人,当天晚上和路某吃了个饭便休息了。 次日,路某表示还想再玩一天就继续约人,不过还是没有约到。 晚上11点许,路某与霍某吃了个烧烤,而后前往KTV消费。 路某与霍某到达KTV时,已经是11月9日凌晨许。 期间,两人开了一个包间,叫了20支啤酒、2瓶香槟、3个陪酒的女服务员。其中,路某大概喝了2瓶啤酒。 大概凌晨1点42分许,路某从KTV包间中走出来,躺在KTV大堂沙发上休息。 5分钟后,霍某也从包间出来,走到路某身边,与路某简单交谈后,便返回包间。 1点59分许,霍某再次从包间出来,走到路某身边,与路某简单交谈后,又返回包间。 2点16分许,霍某第三次从包间出来,走到路某身边,与路某交谈后,前往前台结账。 当晚两人一共消费了4226元,霍某结完账后,在路某的身旁坐下,休息了一段时间,后于2时26分与路某一同离开KTV。 2点48分许,霍某与路某一同返回酒店,一同坐在酒店大堂的长椅上休息了大概10余分钟,一同进入酒店房间内。 3点17分、3点35分许,霍某分别拨打了120并报警,声称路某从酒店房间的床上滚了下来,不停的吐血。并在等待120期间,给路某做了心肺复苏。 可悲剧的是,120赶到后,将路某送医抢救,约1个多小时便被确认死亡。 事后,虽然医院表示路某的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可能性大。 但是路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霍某作为与路某一起喝酒且是请客的人,没有尽到提醒、阻止过量饮酒、照顾、及时送医和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路某死亡,要求霍某赔偿死亡赔偿等等共计40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路某的家人还表示路某身体很好,同时还提供了事发几个月前路某的体检报告。 面对路某家人的控诉,霍某依旧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虽然KTV消费的钱是自己付的钱,但是是路某才是发起人。 第二、以前和路某喝过酒,路某喝半斤白酒都没事,事发当天,没有劝路某喝酒、也没有灌路某酒,路某也只是喝了两瓶啤酒而已,无证据证明路某的死亡与喝酒有关。 第三、事发前,自己并不知道路某的病情,在KTV期间,三次询问路某身体状况,哪里不舒服,是否需要就医,路某均回复没事。结账后陪同路某返回酒店,并在路某晕倒后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拨打120并报警,全程未出现延误或消极行为,也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霍某对于路某死亡一事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前述事实,认为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路某才是本次娱乐活动的组织发起人。 路某的家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霍某在本次饮酒娱乐活动中存在强迫路某饮酒、劝酒、灌酒的行为。 路某平日身体状况良好,霍某不属于明知路某云身体状况不佳仍与其一同饮酒的情形。 虽然KTV监控里听不到霍某与路某的交谈内容,但是霍某声称三次其都是在询问路某身体是否不适、是否需要就医,符合常理逻辑。 酒店的监控里,也看不出路某有行走不稳、需要人搀扶的身体姿态,可以认定路某在进入房间时神志清醒,可以支配自身行为。 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作出合理的判断,霍某作为与其共同饮酒的人员,已尽到多次询问是否需要就医、提前结束娱乐活动、陪同一起入住等谨慎注意义务。 霍某在凌晨3时许发现路某从床上跌倒后,便立即拨打120和110,随后将路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亦表明其已经尽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的义务。 综上,最终驳回了路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最后,路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别总觉得自己年轻体健,就能肆意放纵!所谓的 放纵解压,赌上的是整个家庭的幸福。别等意外发生才追悔莫及!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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