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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子陪客户喝了很多酒,领导却还让她晚上10点线上开会。当时女子已经醉倒在火

四川,女子陪客户喝了很多酒,领导却还让她晚上10点线上开会。当时女子已经醉倒在火锅店,后来被送回住处,第二天下午离世。家属认为这是工伤,但负责人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来,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家属便申请工伤赔偿,负责人却不给予任何回复,一直把家属晾在那里。 34岁的吴音莎此前有过其他工作,后来离职。2025年1月,吴音莎入职浙江某药品公司。 吴音莎对销售工作有经验,因此负责人直接安排吴音莎去西昌跑业务,并给吴音莎下达了必须完成的任务。 吴音莎是个实干的人,不用领导催促,自己也想跑出成绩来。因此到了西昌后,吴音莎积极开展业务,经常约客户出来喝喝茶、吃点小吃,通过促进感情来洽谈并促成业务。 2025年3月19日晚上,吴音莎约了客户到火锅店吃晚餐,席间难免有人提议喝酒,吴音莎想尽地主之谊、恪守主客之道,便主动陪同客户饮酒。 可是吴音莎的酒量不行,喝了一会儿后就有些醉了。这时已经是21点多,吴音莎接到了领导的信息,让吴音莎赶紧上线开会。 吴音莎还没有来得及回复领导,领导就在群里发起了牢骚,说道:“让你开会,你到底到哪里去了?平时有时候业务不好跑,又说药品质量不好,你到底在干嘛?” 吴音莎正在陪客户,并没有被领导的这些话影响,赶紧回复:“你们提出来的问题,我这边都没问题。”随后又附了一句:“我正在陪客户吃饭。” 大家又接着吃了一会儿,吴音莎又喝了一些酒,结果醉倒在了火锅店。就在这时,负责人又发来信息,催促道:“开会,开会,你怎么还不上线啊?” 可吴音莎已经不省人事,根本无法再回复领导。事后,是客户把吴音莎送回了住处,并嘱咐吴音莎的室友照顾好吴音莎。 室友以为吴音莎只是单纯喝醉了,便把吴音莎扶到床上睡下。到了2025年3月20日下午,吴音莎依旧没有起床,室友回家后难免有些心慌,赶紧去查看,并用手摸了摸吴音莎的鼻子,发现吴音莎已经没有了呼吸,便赶紧拨打急救电话。 可是吴音莎已经救不回来了。家属知道后既心疼又气愤,感慨道:“自己的孩子为了公司这么卖力地跑业务,怎么就得不到一句好话呢?如果他们知道女儿在应酬,哪怕有一句关心的话,怎么还会一直催促她开会呢?人又不是机器,总得休息啊。” 家属认为吴音莎陪客户喝酒是为了开展公司业务,属于工伤,要求公司走工伤赔偿流程。 可是负责人直接回了一句:“我和你女儿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你爱找谁找谁,与我们没关系。” 负责人心里还很气愤:吴音莎到西昌跑业务没跑成,人还没了,现在家属还来索要工伤赔偿,自己公司损失已经很大了,才不愿意当这个冤大头。 对于吴音莎到底和公司有没有劳动关系,家属心里很清楚,于是直接向相关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 2025年11月,劳动仲裁机构给出了结果,确认吴音莎和该公司存在正常的劳动关系。 随后,家属又再次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的诉求,可负责人却开始耍赖,不给予任何回复,一直把家属晾在那里。 现在,家属正在准备相关材料,打算通过起诉的方式,为吴音莎争取应有的权益,他们会竭尽所能为吴音莎讨回公道。 当然,家属也知道这条路会比较难走,对方肯定会提出质疑和反驳,比如辩称晚上10点已经不属于工作时间,或者认为吴音莎的离世是一起喝酒的人造成的,应该找那些人赔偿。 不过家属认为,无论怎么样,吴音莎是为了给公司跑业务才去陪客户吃饭、饮酒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所以他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不仅要为吴音莎讨一个说法,也想为那些从事销售业务的从业者讨一个公道。 一、吴音莎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确认合法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相关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吴音莎受派前往西昌跑业务,应酬及后续休息均属“因工外出期间”,其离世时间未超出该期间的合理范围,符合工伤认定的时间要件。 二、如果公司以吴音莎的离世与饮酒有关,且饮酒发生在晚上10点、属于下班时间为由抗辩,该理由无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相关规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陪客户饮酒是业务员拓展业务的常态,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应酬场所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即便发生在晚间,也不影响“工作原因”的认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澎湃新闻,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