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的比大爷还嚣张!”辽宁本溪,女子借了13万一直不还,债主告上法院,女子不想还钱,又怕败诉,找人伪造3张收据,害的债主被刑事拘留29天,最终,女子把自己和帮手都悲剧了!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60岁的江某,借了13万后赖着不还,还干出一系列让人气愤的事。 2016年6月3日,江某和丈夫董某找徐某借钱,那时为了借到钱,好听的话说的那叫一个真诚,没想到,钱借到手后就耍起无赖了。 当天,江某从徐某那里借了13万块钱,说到时候一定还,还郑重其事的写了一份借据。 然而,到了还钱日期,江某突然变了卦,她不想还这笔钱。 徐某实在要不回这笔钱,便在2018年4月17号,把江某告上法院,要求她偿还这13万元。 江某不想还钱,但又怕败诉,就想了一个坏主意。 她联系了男子李某,让他帮一个忙,没想到,李某还真就同意了,帮她伪造了3张收据,收据上写着:这13万本金已经偿还了。 江某就把这3张假收据交给了法院。 原来,江某也干过类似的事,她曾是某单位职工,在2004年就因为犯了伪造单位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因为她自己有过类似经历,所以,这次江某才能想出这么一个缺德又坑人的办法。 同年9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江某、董某偿还徐某13万元借款。 判决一下来,江某心里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江某上诉,维持原判。 按说这时候江某应该老老实实把钱还给徐某了吧,可她偏不。 2019年10月21日,江某居然跑到某某县公安局报案,说徐某虚假诉讼,并把李某伪造的3张收据交给警方,更可气的是她还让李某作伪证,证明这13万元已经还给了徐某,有收据为证。 李某对江某还真是死心塌地,真在在公安机关说了假话,出具了虚假证言。 某某县公安局当天就立案调查了,次日,也就是2019年10月22日,徐某就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他在里面待了整整29天,一直到同年11月19号才被取保候审。 直到2023年2月15号,某某县公安局才撤销了这个案件,徐某这才洗清了冤屈。 徐某怎么也没想到,借钱还借出仇来了,这真是欠钱的比大爷还嚣张,他所遭受的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江某。 其实,李某也不是什么好人,59岁的他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多次被判有期徒刑,可以说是老油条了。 2023年12月27号,徐某报案,某某县公安局立案调查,次日,也就是12月28号晚上江某、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对此会怎么认定呢? 1、法院认定:江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某明知13万元借款未偿还徐某,仍伪造还款证据并报案,意图使徐某被刑事追责。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收据,指使李某作伪证,导致无辜的徐某被刑拘29天, 徐某因江某诬告,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名声也受了影响。 江某因欠债败诉后,应该及时将13万还给徐某,可她赖账不还,反而通过伪造证据“反咬一口”,将民事债务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江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债主徐某无辜入狱29天,严重干扰法律公正。 法院认定江某构成诬告陷害罪。 2、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某在江某诬告陷害徐某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证言,证明13万元已经偿还并由其出具收据,意图陷害徐某,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构成伪证罪。 虽然李某没有自动投案等自首情节,但他在庭审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根据上述法条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法院考虑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江某这事做的太不地道,明显是恩将仇报,本来借了徐某13万元,解决了自己的燃眉之急,到了还款日期就该还钱,可她倒好赖账不还不说,还找人作伪证,害的债主被关29天。 最终,江某也付出了代价,把自己和帮手送进去了。 要不说,做人得讲诚信,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别学江某和李某,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关注@福康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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