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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男子点了一份猪脚饭,老板把猪脚和饭分开放。他认为包装不合理,最终申请退款。

绍兴,男子点了一份猪脚饭,老板把猪脚和饭分开放。他认为包装不合理,最终申请退款。老板没等平台判定就退了钱,又怕男子日后骚扰,直接拉黑了对方。第二天,男子发现被拉黑,要求老板把自己拉出来,还说不拉出来就走着瞧。老板意识到不对劲,直接赔偿了对方500元。结果男子后来又找老板,不仅给了差评,还要求赔偿1000元,最后竟说是老板把他逼急了,才这么做的。 小竺在绍兴开了一家猪脚饭,生意还不错,大部分的顾客都是来自网上。 10月14日的时候,他突然接到了一笔订单,要求汤汁多一些。 随后小竺就拿来饭盒,把饭装在一格,把料汁装在另一个。 这种装的方法是他们一直这样做的,并没有任何顾客产生过疑虑和不满。 可是男子收到后,就直接申请退款了,具体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个包装不合心意。 他希望的像盖浇饭一样,料汁直接放在饭上,而不是这种分开装的情况。 当时顾客比较多,小竺也不缺这一笔生意,所以还没有等平台给出判定的时候,就把钱汇给了对方。 不过有这样要求的人肯定比较多事,生怕这名男子以后还要找茬,小竺就直接把他拉进了黑名单。 只要拉黑后,对方就不能再在自己的店里点餐了,不过还是可以聊天的。 因此,在第二天,小竺就收到对方的信息,要求他把自己拉出来。 小竺哪里肯呀?拉出来你再来找事、给我差评,那不是自找没趣嘛。 不过男子一再要求要把他拉出来,小竺知道对方不好对付,于是就强烈拒绝。 不过男子直接来了一句,让小竺吓得一哆嗦,赶紧想用钱了事。 因为对方说,你如果不把我拉出来,你就等着瞧。 这分明是挑衅的话语。 小竺猜测对方就是为钱而来的,因此来了一句,能不能用钱解决? 对方愉快地表示可以。 小竺还没有等对方说多少钱就直接打给对方500元。 可是第二天,小竺发现自己的评论区多了一条差评。 说的是,不好吃,菜也不给够,还有味道,最后丢掉了。 并且备注里还有一条,你不回我消息,难道我就找不到你吗? 这句话让小竺突然意识到是那名男子在作怪。 最后两人又聊开了,小竺说,你到底想怎么样?不是给了你500元了吗? 对方却说,我要1000元。 这样的要求,小竺自然不会答应,如果给了他,下次再来怎么办?那就没完没了了。 自己就是一个小老板,哪里受得了这样的折腾,早晚要把自己的店给折腾垮。 最后找来调解员,男子也并不害怕,还回答得理直气壮。 调解员问他,你为什么又要给差评?别人不是给你退款了,还赔偿你500元吗? 男子不屑一顾地表示,给差评是我的权利,为什么就不能给差评呢? 调解员认为,给差评也要有理由,分开装难道就不能吃了吗? 男子不高兴地说,难吃,我就不喜欢那样吃,咋的了? 后来男子还表示,那500元是他自愿给我的,又不是我向他要的。 调解员有理直气壮地反问对方,那天的500元是别人给你的,那今天1000元呢? 男子的回答更让人无语,他说,老板给500元,我不同意,要1000元怎么了?难道不可以讨价还价? 这可把大家整蒙了。 不过男子接着说道,自己本来不想找茬,但老板给了500元后,晚上又报警、又找律师,还把这些内容发给我,让我心情不好,我要一点精神损失费怎么了? 原来还有这样一个片段,可小竺也不能老是被男子拿捏。 最后,小竺找到平台说明情况,对方让他申诉,最终帮他把这条差评处理了。 并且平台表示,像这种分开装的情况不在申请退款范围内,小竺是占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在这件事中,消费者有权对猪脚饭的包装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价。 但男子以“走着瞧”相威胁,要求老板给钱,且后续索要1000元的行为,超出了正常行使监督权的范围。他的差评并非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而是以此为手段来达到获取钱财的目的,属于滥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男子以不给差评、不再找事为条件,向老板索要钱财,先是接受了老板主动给的500元,后又要求1000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使用了威胁的手段。 虽然目前男子索要的金额尚未达到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这种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男子继续索要钱财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1818黄金眼202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