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大爷是个节俭的独居老人,煮了一锅米饭,吃剩的半碗随手放在厨房。不料,两天后回家,大爷惊讶地发现米饭表面覆盖着一层均匀的黄色粉末,像撒了层奇怪的染料。大爷觉得蹊跷,找来记者,联系厂家,质问道:“我活了六十多年,没见过米饭这么变黄的!”面对质疑,厂家咬定老人有问题,扬言:“霉变都是灰黑色,这么黄的肯定是人为染色,想讹钱!”大爷肖大爷又委屈又气愤,回怼道:“我在小区有两套房,缺这八十块钱吗?我就是担心吃出问题!” 据悉,年过六旬的肖大爷独自居住,尽管名下有两套房产,但他一生勤俭,对食物格外珍惜,剩饭剩菜从不轻易丢弃。 2025年9月20日中午,肖大爷照常煮了一锅米饭,食用后剩余部分存放在陶瓷碗中,未放入冰箱冷藏。 由于临时有事离家两日,直到9月22日晚返回时,他发现米饭表面竟覆盖着一层异常鲜艳的黄色粉末状物质。 肖大爷对着那碗“黄灿灿”的米饭百思不得其解,心想:“这饭咋变成金疙瘩了?” 肖大爷有着数十年生活经验,他从未见过此种现象,以往剩饭最多发馊长毛,而眼前这般均匀明亮的黄色着实令人不安,联想到近日食用过同锅米饭,老人顿时忧心忡忡。 9月23日上午,肖大爷通过社区联系到媒体,记者在现场观察到:存放在常温环境下的米饭表面确实覆盖着橙黄色粉末,与白色米粒形成鲜明对比。 肖大爷出示了在小区超市购买的10斤装大米包装袋,购价80元,为验证问题根源,他当场重新蒸煮同批次大米,新煮的米饭却未见异常。 肖大爷解释,由于独居且饮食简单,他将唯一冰箱安置在出租房源供租客使用,自家食物通常常温存放。 当记者将现场照片传送至大米生产厂家时,对方质量负责人反应激烈:“我干这行三十年,霉变都是灰黑色,这种黄色除非是人工染色!” 该负责人坚称生产工艺合规,并暗示肖大爷可能存在“讹诈”意图。 肖大爷听到这样的回应,非常气愤,激动的反驳道:“我两套房产收租,会为这点钱折腰?我只要个明白话,这玩意儿到底伤不伤身!”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陷入僵局。 有专家推测,黄色物质实为黄曲霉菌落,黄曲霉最适生长温度25-30℃,在湿度70%以上的常温环境,48小时就能形成肉眼可见的菌落。 而事发期间杭州正值夏末,室温维持在28℃左右,厨房湿度较高,恰好创造了真菌繁殖的温床。 事后肖大爷坦言,若非这次异常明显的黄色变化,他可能照常食用剩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产品缺陷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证明存在缺陷,且造成了他人损害,二者有相当性因果关系,生产者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生产者若想免责,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 本案中,肖大爷作为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煮出来的米饭异常变黄,大爷只要提供购买凭证、异常米饭的实物状态、以及第三方专家的初步推测意见等初步证据,足以构成了对大米存在缺陷的“合理怀疑”,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生产厂家,厂家需要证明其生产流程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该批次大米在出厂时不存在被黄曲霉菌污染的情况、米饭变黄是由肖大爷自身储存不当等外部原因独立造成的。 不过,从案件事实来看,厂家仅以“从业30年经验”和“大米霉变应为黑色”为由进行抗辩,这属于一种经验性的主观判断,并未提供任何客观的、科学的检测报告或质量管理记录作为证据。 在法律上,这种缺乏证据支持的主观抗辩,其证明力是非常薄弱的,难以推翻肖大爷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在责任的认定上,大米作为一种常见食品,厂家应当预见到消费者可能将其在常温下短期存放,虽然冰箱冷藏是更佳的保存方式,但常温存放仍属于合理的使用范围,厂家不能以消费者未采用最佳保存方案为由,完全免除自身对产品初始质量的责任。 不过,肖大爷将米饭在常温下存放两天,确实不是最佳的食品处理方式,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变质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一旦查实大爷购买的大米确实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问题,厂家和销售商将面临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肖大爷有权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800元,由于该金额不足一千元,可按法律规定主张一千元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浙江杭州,大爷是个节俭的独居老人,煮了一锅米饭,吃剩的半碗随手放在厨房。不料,两
洋仔说法
2025-10-03 1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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