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小男孩在电梯口等候时突然呕吐,母亲赶忙为他拍背,见孩子稍缓,便牵着他小心绕过地上的污 秽物,径直离开了。不料,约一小时后,女子路过时未留意脚下,踩上那摊已变得滑腻的呕吐物,瞬间失去平衡,重重摔倒在地,导致急性压缩性骨折,住院7天花去了八千多元。事后,女子将男孩及其父母,以及小区物业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全部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据南方工报9月30日报道,2023年5月的一个傍晚,天色渐暗,王女士(化名)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她住在这个小区多年,熟悉每一处角落。 这天晚上7点左右,她从小区大门走进楼道,准备乘电梯回公寓,但就在电梯口附近,意外发生了。 王女士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瞬间疼得无法起身,后来,在邻居的帮助下,她才被扶进电梯回家。 第二天,王女士因剧痛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急性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了7天,医疗费用共计8102.27元。 王女士事后调取监控录像,才发现这场意外与一摊未被清理的呕吐物有关。 原来,在王女士摔倒前约一小时,小区里的一名小男孩小明(化名)在电梯口等候时突然呕吐。 小明的母亲李太太(化名)当时在场,她急忙为小明拍背催吐,但母子俩随后绕开呕吐物离开了现场,既未清理地面,也未通知物业人员。 一小时内,陆续有居民经过电梯口,大家都小心绕行,直到王女士经过时不幸滑倒。 王女士认为,小明的行为及其监护人的疏忽,以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共同导致了她的受伤。 王女士要求小明父母及物业一起平摊自己的医疗费等损失,但就赔偿金额问题,各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2023年7月,王女士法院提起诉讼,但后来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撤诉。然而,问题迟迟未解决。 2025年6月,王女士再次将小明及其父母李先生、李太太,以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他们已履行了合理的物业服务义务。 首先,电梯口附近张贴了醒目的“当心地滑”标识,提醒居民注意安全; 其次,清扫记录显示,他们于事发当日早、中、晚各清扫一次,甚至超出了《物业服务协议》要求的频率。 此外,物业人员强调,他们无法实时监控整个小区的每一处污秽物,尤其在无人告知的情况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物业记录和当事人陈述,证实了物业公司所述内容。 不过,呕吐物未被及时清理,因无人通知物业,王女士的儿子在事发后通知物业,他们才立即清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有限,对于在公共场合呕吐可能引发的后果无法完全预见。 不过,小明的母亲李太太在事发时在场,其对小明制造的呕吐物这一障碍物负有立即清除,至少立即通知物业公司进行清理的作为义务。 李太太仅是为小明拍背催吐后便带其离开,对地上的呕吐物未作任何处置,也未向物业公司发出任何警示或通知,系不作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调取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小明在电梯口呕吐,其呕吐物滞留于地面,造成了该公共区域的湿滑与污染,约一小时后,王女士行至该处并滑倒受伤。 从时间顺序与空间位置上看,呕吐物的存在与王女士的摔倒具有紧密的先后与位置关联,呕吐物作为地面上的湿滑障碍物,持续性地创造了危险状态,使得王女士经过时摔倒。 法院认为,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的问题。 法院进一步指出,呕吐物发生在当日19时左右,而物业最后一次清扫在17时左右,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物业不可能立即知晓并清理。 此外,王女士的儿子在事发后通知物业,他们及时响应并清理了呕吐物,这证明物业并非怠于履职。 同时,电梯口灯光充足,未影响安全出行。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已尽到基本责任,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此外,从监控视频看,王女士从大门光亮处进入电梯口稍暗区域时,未认真注意地面情况,而是径直前行,忽视了“当心地滑”的标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对自身安全保持合理注意,尤其是在公共区域,她未谨慎行走,构成疏忽,因此,她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全案情形,法院酌定王女士和小明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责任。 经核定,王女士本次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为9992.27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父母向王女士赔偿4996元。 对此,您怎么看?
广东韶关,一小男孩在电梯口等候时突然呕吐,母亲赶忙为他拍背,见孩子稍缓,便牵着他
洋仔说法
2025-10-03 19: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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