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小娜和她的男友小山决定趁着假期学习冲浪,两人报名了当地知名冲浪机构的课程。

上海姚哥 2025-09-27 14:52:37

海南,小娜和她的男友小山决定趁着假期学习冲浪,两人报名了当地知名冲浪机构的课程。在课程的过程中,小山在没有充分热身的情况下进行冲浪动作,腰部扭伤后并未得到及时的处理。随后的几小时里,他开始感到双腿发麻,直到最后无法动弹,甚至在酒店内完全失去知觉。经过一系列医院检查,最终小山被诊断为罕见的“冲浪者脊髓症”,胸9高位截瘫,无法行走,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现在,他不仅无法正常工作,还面临着每月数万元的高昂治疗费用。 2024年10月1日,小娜和小山一起参加了这家冲浪机构的三天课程。在国庆期间,机构的学员较多,课程安排非常紧凑,上午进行理论教学,下午就直接下水开始实战练习。当天,教练首先进行了冲浪基础动作的示范,接着让学员轮流进行实践。小山在教练的指导下尝试了“起乘动作”——从趴板状态撑起身体并跳到板面上。这个动作对初学者来说并不简单,小山在反复练习过程中腰部感到不适,但教练并未及时关注到他的身体状况,仅是简单提醒其休息片刻。 小山在休息过后又继续练习,但在回到酒店的途中,他的双腿开始逐渐发麻,感到无法控制,最终完全丧失知觉,甚至不能再动弹。到达酒店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多次检查后,最终被诊断为“冲浪者脊髓症”,这是一种由于过度运动或突然扭伤导致脊髓损伤的疾病。 小山和小娜回忆,课程的热身环节明显不充分,教练仅进行了简单的示范,没有对学员进行个性化指导,也没有询问学员是否有旧伤或脊柱等问题。即便是小山在练习中出现了腰部不适,教练也没有及时进行干预或建议停止练习,而是让他稍作休息后继续下水。这种缺乏专业保障的培训行为,最终导致了小山的高位截瘫,给他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经济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冲浪机构作为一个体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保障学员在练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充分的热身和风险提示;专业的动作示范与个性化指导;及时应对学员的身体不适。 在本案中,冲浪机构显然未履行上述义务。教练没有为学员提供充分的热身,更没有考虑到学员个体差异,对小山的腰部扭伤未给予适当关注,而是简单让他休息后继续练习。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小山的受伤,因此,冲浪机构应当对小山的伤害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冲浪这种高风险运动中,尤其是对于初学者,冲浪者脊髓症等严重损伤并不是无法预见的风险。冲浪机构在没有进行充分热身、没有进行个性化指导的情况下,未向学员明确说明冲浪运动可能带来的脊髓损伤风险,更没有提醒学员在出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停止练习并寻求帮助。 因此,机构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对小山的损伤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冲浪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学员的严重伤害,因此应当对小山的损害负责。小山不仅遭受了脊髓损伤,生活质量也大幅下降,且需要长期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机构的管理失误,直接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项目。小山可以要求冲浪机构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各类诊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护理费用:由于小山的伤情,他无法自理,必须依赖专业护理,产生了相应的护理费用;误工费:因伤致使小山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了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由于冲浪事故导致小山高位截瘫,属于严重残疾,可以申请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因事故给小山带来的精神痛苦,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如果冲浪机构的管理层未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小山还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追究其行政责任。通过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对该机构进行调查,并对其违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从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时,学员应当保持警觉,了解相关运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同时,培训机构也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失误导致的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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