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货主在平台雇司机运送一批零食去物流园,约定运费900元并负责卸货,司

洋仔说法 2025-09-01 17:40:00

湖南衡阳,一货主在平台雇司机运送一批零食去物流园,约定运费900元并负责卸货,司机装货后,又顺路装载了其他货物。不料,到地方后,司机才发现货主事先未告知这里“只准后门卸货”,而司机车尾已被其他货物堵死,根本无法卸货。后来,货主的丈夫提出支付50元请司机挪货,司机觉得不划算,拒绝沟通并投诉平台。情急之下,司机直接将整车货拉走驶离,经平台协调、货主恳求其就近停下自行转运,司机均不予理会,最终导致零食丢失。无奈之下,货主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而司机则反诉索赔押车费等。结果,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网·红视频9月1日报道,货主吴梅(化名)有一批价值两万两千余元的零食需要紧急运往某物流园。   2024年7月5日,她通过一家知名的网络运输平台,发布了货运信息,很快,司机陆强(化名)接下了这单生意。   双方通过平台签订了电子《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运费900元,由陆强驾驶其大货车负责运输,装货和卸货事宜均由货主吴梅负责,并要求在次日中午12点前送达。   陆强准时到达装货地点,顺利将吴梅的这批零食装上了车,之后,为了充分利用车厢空间,提高收益,陆强又前往另一地点,装载了一批运往同一方向的其它货物。   7月6日上午9点半左右,陆强驾车抵达了吴梅指定的目的地某物流园。   然而,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陆强准备打开车厢侧门卸货时,却被物流园的工作人员告知:该园区有严格规定,为确保安全和秩序,只允许车辆从后门卸货。   问题在于,陆强的车厢尾部已经紧凑地装满了后来搭载的那批前往某市的货物,无法卸货。   陆强顿时感到棘手,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了吴梅的丈夫钟某(化名),电话里,钟某得知情况后,提出愿意支付50元辛苦费,请陆强帮忙挪货卸货。   对于这个提议,陆强没有直接答应,他觉得50元不足以补偿挪货所需的时间和劳力。   于是,他先向运输平台发起了投诉,反映卸货受阻的问题。   沟通未果,陆强一气之下,直接将一车货物,包括吴梅那批无法卸下的零食,全部拉离了物流园,径直驶往下一目的地。   在路上,运输平台客服介入协调,提出方案让陆强将货物运至钟某指定的另一个地点,但陆强拒绝了。   此时,钟某妥协,希望他先就近驶出高速公路,由钟某自己另行安排车辆前来转运,并主动承诺额外补偿180元运费。   然而,运输平台经过初步判断,认定陆强行为违规,通知他禁止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此举彻底激怒了陆强,他因此拒绝再与钟某进行任何沟通,后续货款全部丢失。   无奈之下,吴梅将司机陆强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货款损失22612.1元。   陆强也觉得十分委屈,提起了反诉,他认为这一切是货主没有提前告知卸货规矩造成的,要求吴梅支付他前来应诉的乘车费500元、因货物滞留产生的押车费20700元以及停车费690元。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法院指出,吴梅与陆强通过运输平台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不存在无效等瑕疵,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明确约定“卸货由吴某负责”,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货主吴梅负有确保卸货地点具备正常卸货条件的附随义务。   本案中,某物流园“仅允许后门卸货”的规定,是一项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特殊要求,吴梅通过其丈夫钟某在订立合同前未将此关键信息告知陆强,使得陆强按照一般认知配载货物,造成货物送达后无法卸货的困境。   法院认定,吴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但是,尽管吴梅存在过错,但陆强后续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的最终发生和扩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陆强因卸货受阻,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协商解决,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在钟某提出支付50元挪货费时,陆强未予回应,其后,平台协调转运至指定地点,他亦未同意。   甚至在钟某再次联系,提出自行转运并承诺补偿180元运费时,因平台禁止其收费,他便彻底拒绝沟通。   在未与托运人达成一致、也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陆强擅自将货物运离交付地,前往完全无关的其他地方,导致货物丢失。   法院认为,陆强作为专业人员,在遇到问题时未采取合理措施,反而擅自拉走货物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陆强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乘车费损失,而押车费等损失的产生与扩大系其自身不当行为所致,因此要求对方承担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酌定判决司机陆强承担60%责任,即赔偿货主吴梅货款损失12667.26元,并驳回陆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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