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驾驶新能源汽车前往一家酒店开会,看到停车场有品牌超充站,她便将车接上

洋仔说法 2025-09-01 16:42:14

上海,一女子驾驶新能源汽车前往一家酒店开会,看到停车场有品牌超充站,她便将车接上充电桩,没想到,开个会的功夫,待她返回停车场时,手机APP弹出的一笔546.85元充电账单,其中基础电费仅108元,而因超时占用车位94分钟产生的“超时占用费”却高达438元。女子认为车企提示不到位、收费不合理,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退款。但法院的判决却出乎她的意料。   据九派观天下8月30日报道,近日,李静(化名)驾驶着她的新能源汽车前往某酒店参加一场重要会议。   由于会议时间较长,她发现酒店停车场恰好有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超充站。   李静觉得挺方便的,充电桩就在酒店停车场,充完电还能满电回家,恰好车子也没啥电了,她像往常一样通过手机APP启动了充电程序,然后便匆匆赶往会议室。   然而,这场会议比预期漫长得多,当李静终于回到停车场时,她收到了一条令她后怕的账单通知,总共546.85元的充电费用,其中基础电费仅为108.45元,而超时占用费高达438.4元。   李静感到难以置信,94分钟收438元,这太不合理了!她立即查看手机记录,发现确实在充电结束后,车辆在车位多停留了94分钟。   李静认为,虽然自己在APP注册时同意过相关协议,但超时占用费高达每分钟4.66元,且提示方式不够显著。   李静也承认,在会议期间,她确实收到过短信提醒,但当时正在重要谈判中,根本没时间看手机,而如果费率如此之高,应该通过更醒目的方式提示用户。   在与新能源车企客服多次沟通无果后,李静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438.4元的超时占用费。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新能源车企提供了多项证据,如李静注册时签订的《充电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充电结束后,若车辆占用充电车位超过免收费时间(通常为5分钟),将按分钟收取超时占用费”。   而收费标准在官网和APP均有公示,充电过程中,APP实时显示剩余免费时间,充电结束时系统自动发送短信提醒。   在此之前,李静已有3次超时记录,其中一次车企免除了费用,另外两次她均支付了超时费。   据此,车企辩称,设置超时占用费是为了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避免‘僵尸车’长期占用资源,在充电高峰时段,一个车位闲置94分钟可能导致多辆车辆无法充电。   李静则反驳,我知道应该及时挪车,但这次是特殊情况,每分钟4.66元的费率堪比豪华停车场,而充电企业并未因此产生实际损失,这种惩罚性收费过于苛刻。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院指出,新能源车企通过《充电服务协议》、官网公示、APP页面提示等多重方式,对超时占用费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李静注册时需主动勾选“同意协议”,充电过程中有实时提醒,结束后有短信通知,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不能要求企业每次服务都重复告知全部条款,李静作为用户有义务关注已同意的协议内容。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认定超时占用费实质上是“违约金”,而非服务费,原则上,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本案中,车企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公共资源占用导致的机会成本。   证据显示,在李静占用车位的94分钟内,相邻两个充电桩有4辆车依次等待充电,说明资源紧张。   法院认为,每分钟4.66元的费率虽较高,但鉴于核心商圈充电桩的高周转需求,该标准在合理范围内。   除此之外,李静此前已有超时记录,且本次超时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官认为,李静曾因超时占用被免过一次费用,此后又有两次支付记录,这表明她明确知晓该规则,本次超时属于疏忽大意而非完全不知情。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李静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应遵守合理的规则,其抗辩超时费用太高,是不诚信的表现。   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李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静承担。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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