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钱某辛苦攒了几年的钱,首付50000元买了一辆二手车,还花800元装了一个GPS,结果刚开了没几天,就发现车子是辆泡水车。钱某找车行讨说法,对方却说他是自愿的。5万打了水漂,钱某气愤不已,以欺诈为由将二手车公司起诉了! 日前,苏州市民钱某计划买一辆二手车,于是去了当地专门经营贩卖二手车的某公司,想着有公司做保证,即使是二手车,开着也有保障些。 抱着说不定能捡个漏的想法,钱某通过销售人员冯某,了解了展厅中放着的一辆奔驰A200L二手车。冯某非常热情的介绍了这辆车的外观,功能,公里数,还让钱某试驾了。钱某看着这辆车觉得很满意,在经过价格拉扯后,钱某果断签下了合同,付了首付5万和安装GPS的费用800元。 结果没过几天,钱某发现自己买的车竟然是辆泡水车!钱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买的时候说的天花乱坠,压根一点没提事故车的事。深感上当受骗的钱某,将某公司唯一股东严某以及销售人员冯某起诉了。 据江苏法院网报道,当时钱某和该二手车公司签订好的合同中载明:“乙方(钱某)对所卖车辆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双方已实地看车,确保此车没有重大事故。” @梅姐说法 但事实是这辆二手车确实存在泡水,全损等未纰漏的重大事故。那么问题来了,若定性本案为欺诈,销售员冯某在介绍车的时候,是否已提前知晓这是一辆事故车呢? 如果销售员冯某咬牙说事前不知晓这是事故车,钱某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已提前知晓这是一辆事故车,才能证明这是一场欺诈。这需要钱某重新收集证据,会比较困难。 但是,开庭中销售员冯某辩称,在交付车辆时,双方对车况已进行了确认,因此不存在欺诈的情形。也就是说,冯某自认,在销售的时候是知晓这辆车是事故车的。 法官认为:冯某在代表某公司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泡水、全损(实际车架号、发动机号与合同不符)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神奇的是,股东严某辩称:该车辆销售方不是本公司,这辆车只是案外人张某借放在其展厅内销售的。 经法院严肃审理后认为,与钱某签订购车合同的虽为冯某,但是双方是在展厅内签署,外来车辆也非销售员冯某个人所有,而是某公司的,故应当认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严某的辩词未被法院采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金额为五百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应当对钱某“退一赔三”,即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金额。严某唯一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几年二手车市场势头足,因着二手车价格对比新车能便宜不少,很多人觉得性价比高,但也有人不认可,觉得二手车行业“水深”。 二手车市场水有多深?网友神评:"其深似鲲,不知几千里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二手车务必擦亮双眼,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交易,做到"三查三留"——查维保记录、查事故痕迹、查手续凭证;留合同文本、留交易凭证、留沟通记录,切实筑牢权益"防火墙"。#记录我的2025##分享城市新鲜事# 素材来源:江苏法院网
太不可思议了!湖南一女子看上了一辆170多万的路虎,可她买不起,就去二手车市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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