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深夜在采耳店包间里,给顾客做采耳服务,突然遭到顾客暴力掀裙扯贴身衣物。紧接着,男子强行搂抱后抓伤她胸 部威胁道:"不加微信别想走!"她拼命呼救,前台却无一人过来搭救。更可恶的是,女子要求店长报警,店长却甩出300元要求不要报警,声称"别影响生意!"女子气坏了,找到机会自己报警。事后,老板以店长有疏忽为由开除,而与女子谈补偿时,声称女子要12万赔偿太高了,未谈妥。目前,涉事顾客已被刑拘。 7月5日,据潇湘晨报报道,某躺式采耳店内在凌晨时发生了一起让人气愤的事情。 何女士(化名)是采耳店女技师,事发当晚正好在为一男性顾客进行“静耳舒躺”项目,项目临近结束。 男顾客突然暴力拉扯她的长裙和贴身衣物,强行搂抱并抓伤其胸 部。何女士多次呼救,但前台无人响应。更令人愤慨的是,施暴者威胁“不加微信不放人”,强行索要联系方式。 何女士逃离后,立即向值班店长报告并要求报警,但店长以“影响生意”为由阻拦,提出用300元“精神抚慰费”平息事件。何女士拒绝后,次日自行报警。 之后,何女士与采耳店进行过协商,但就补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采耳店的负责人欧阳先生(化名)承认值班店长存在失职,但店长已被开除,表示愿“合理补偿”,但指责何女士索要12万元“过高”,称“可协商精神损失费”。 报警后,警方迅速立案,涉事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对此,有网友说,300块?店长还以为是普通发生口角吗?人家姑娘衣服都被扯烂了,这点钱够买件衣服不?要我说就该赔就赔,该罚就罚。 也有网友说,心酸的是女子喊破嗓子都没人上前搭救,连前台都放弃了自己该有的责任,帮忙报警有那么难吗? 那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男顾客的行为是构成普通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男顾客这种违法行为人,是否会从“行拘”变“刑拘”再到“坐牢”。关键看这三点: 一是,证据是否反映男顾客采取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何女士伤痕照片、被撕破的工装即贴身衣物都是关键物证,而店内监控若拍到呼救画面,即使无声音,也能佐证暴力情节。 二是,情节是否恶劣。何女士遭到男顾客掀衣服、扯烂衣服,以及被强行搂抱及伤及隐私部位,已超出“一般违法”,持续威胁“不加微信不放人”,情节较重。 三是,若嫌疑人男顾客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赔偿道歉获得何女士谅解,可能轻判,但案发后未见行动,被判实刑的可能大。 男顾客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这和警方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可以看出端倪,说明有一定证据反映。 而事发地点是采耳店,相对与私密场所,还是有所区别,一旦被认定公共场所,男顾客或面临最低5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采耳店及店长是否有过错?该不该担责? 一方面,在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店长明知男顾客的行为涉嫌违法,无论是作为普通市民,还是说作为采耳店负责人,都有义务主动报警,阻止违法犯罪行为。 更何况,店长对店内女技师何女士本就有保护义务,但却选择了阻碍报警的不作为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依法可以对其作出处罚。 另一方面,民事责任方面,《劳动法》第54条规定,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女士是采耳店女技师,采耳店有义务为其劳动过程提供安全保障,而何女士在受到男顾客伤害时,前台人员没有及时救助,采耳店也没有安排相应安保人员,尤其是在何女士要求报警时,店长竟然试图以给与一定补偿延误何女士报警,显然未尽合理安保责任,存在过错,应当对何女士承担责任。 3、何女士如索要12万赔偿是高是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及采取胁迫手段,具体到本案,何女士因采耳店过错受到伤害,有权利主张赔偿,关键是看12万元是否明显过高。 在本案中,何女士除了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外,衣物损失在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上也不是太夸张,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大家怎么看?
深圳,一女子深夜在采耳店包间里,给顾客做采耳服务,突然遭到顾客暴力掀裙扯贴身衣物
御史流芳
2025-07-07 16: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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