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92岁老母亲突发病危,医院一纸通知书,让五个孝顺子女当场吵翻。大哥大姐

御史流芳 2025-07-07 16:28:10

河南新乡,92岁老母亲突发病危,医院一纸通知书,让五个孝顺子女当场吵翻。大哥大姐和小妹坚持:“砸锅卖铁也要治,娘在多一天都是福。”唯独二哥极力反对:“医生都说该回家了。娘辛苦一辈子,最后日子咱别让她再遭罪插 管受折 磨。”二哥闹上医院,哽咽道:“回家也能输液,让娘在自己床上...走得安心点。”争吵惊动病房,小妹委屈哭诉二哥“不讲理”。僵持不下,一家人最终决定:再听医生一次,让专业判断说话。网友却力挺二哥:“这才是真孝子!让老人有尊严地走!”   7月5日,据小莉帮忙报道,几兄弟姐妹因为母亲重病后该继续住院该是回家走完最后一程,闹得很不愉快,二哥甚至在医院大闹,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92岁的王桂兰(化名)因病情恶化在河南新乡某医院住院治疗,院方出具病危通知书。其五名子女对母亲后续治疗方案产生分歧。   长子王大勇(化名)、长女王秀英(化名)、三子王建国(化名)、幼女王小慧(化名)主张继续住院治疗,认为“能多活一天就有娘在”,且四人愿分担医疗费并轮流陪护。   次子王强(化名)坚持接母亲回家,称已咨询医生意见,认为医院环境可能增加感染风险,且老人年事已高,继续治疗徒增痛苦。他承诺回家后仍安排基础输液维持。   五兄妹因争执激烈在医院发生争吵,王小慧指责王强“无理取闹”,王秀英则表示“治好比什么都强”。   最终,几人始终无法协商出一个治疗方案,妥协后,各方同意重新征询医生意见后再做决定。   对此,有网友说,这次站二哥!我奶奶走前插了管子,疼得扯自己头发…最后含泪说‘让孩子受罪了’!孝心真不是用机器续命来证明的!   有网友说,别误导人!我姥爷就是接回家当晚痰堵窒息走的,明明医院吸个痰就能缓过来!‘有尊严地走’听着高尚,赌的可是命啊!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当老母亲王桂兰重病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五子女能否以多数决决定救治方案?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表面看是五兄妹4:1的分歧,实则暴露法定监护权缺失的核心问题。现行法律未规定“子女投票权”,且生命健康权涉及人格尊严,不适用民主表决,子女数量优势不等于决策正当性。   即便将老母亲王桂兰重病状态下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92岁母亲未提前指定意定监护人,在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五子女都有资格作为监护人,且在同一顺位,五子女法律地位平等,针对王桂兰医疗方案问题,不存在谁说了算的问题。   结合《民法典》第35条要求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原则上五子女作出的决定应当最有利于老母亲王桂兰才合理。   二哥王强若能证明医生确实建议回家,如录音或书面证明,即使其他子女反对,该意见也具有更强法律权重,其专业判断优于家属主观意愿,且客观上更有利于王桂兰。   2、对临终老人王桂兰而言,“延长生命”和“减少痛苦”何者优先?   《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若老母亲王桂兰处于持续疼痛且无意识状态,继续治疗可能构成前述禁止的“不必要的医疗行为”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亦认为当生存沦为纯粹生物学意义时,患者尊严权高于生存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居家后因护理不当加速死亡,二哥王强可能面临过失责任,必须确保,配备持证护工,维持基础医疗(如输液),签署《居家医疗风险知情书》。   在王强及医疗机构没有尽到这些义务的情况下,如发生王桂兰加速死亡,则王强及医疗机构将对扩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老年人可通过意定监护公证或生前预嘱明确医疗意愿,案件中子女最终回归“听从医生建议”是理性选择,可值借鉴。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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