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租了一套房子,容留、介绍2名失足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遇警方接警调查,而后拒绝配合并反锁房门抗拒检查。谁料,其中一名已婚失足女自行爬出房屋窗外企图逃避警方的检查、调查,意外坠落死亡。事后,家属难以释怀,将男子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121万元。一审、二审法院仅判决男子赔偿家属5万元损失。家属不服申请再审。高院这样办!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案情大致是,2022年8月5日,男子王某从陈某手里租了一套房子,而后用于容留、介绍女子张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2022年9月12日12时左右,当地警方接到举报,前往涉案出租房进行调查。 大约1点左右,民警到达涉案出租房,在敲门喊话后,出租房里的王某拒绝配合并反锁房门抗拒检查,张某则吓得四处寻找地方躲藏,而后打开出租房南侧卧室窗户,爬窗户,用屋内床单捆绑排水管想下滑楼下,结果过程中不幸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虽然王某因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获刑,但并没有给予张某家属任何的赔偿。 张某已婚,且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张某的丈夫难以释怀,而后携两个孩子一纸诉状将王某及房东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与陈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费生活费等等共计121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仅判决王某赔偿张某丈夫、孩子一方5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的丈夫、孩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二审判决后,张某丈夫仍表示不服,于是又申请了再审。 张某丈夫的再审意见主要是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是:第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被申请人王某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主观过错。王某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关键和主要作用,且因违法犯罪获取巨大利益;每次都是王某联系张某前往涉案出租房;事发时,警察敲门喊话后,王某挡住入户门阻止警察进来,发现张某慌乱、紧张、逃跑,只是反复说“不能跳楼”“不能跳楼”,但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听任张某爬出窗外坠楼身亡,王某主观上放任张某坠楼的发生,存在间接故意,应当承担的责任应该在35%以上。 第二、王某租赁房屋时,陈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监督、检查、阻止出租房用于违法犯罪;案发前邻居已经发现王某“晚上离开、早上回到出租房......“怕见到人、鬼鬼祟祟、行为诡异”,多户邻居已经判断出租房进行非法活动,作为房东陈某却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一直放纵不管,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攀爬”是一个笼统概念,张某坠楼应当区分细节,其在窗户内坠落,属于在出租房内发生坠落,应当查证窗户的把手、边框、合页、插销等构件是否年久老化,相关构件受到张某攀爬力量后变形导致其坠落,一审法院没有查明陈某出租房屋设施设备是否安全。 等等…… 对此,王某没有答辩。 房东陈某则表示,王某已交了一年的房租,既不欠房租,也不欠电费水费,又无其他纠纷,自己不可能在一个月内频繁去出租房屋内找王某,更不可能了解王某到底在做什么,同时,王某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房屋出租了仅短短一个月8天的时间,就发生恶性事件,自己不可能知情,自己已经对涉案出租房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出租房屋设施设备安全,退一步讲,即使出租房屋的窗户边框有老化、变形的情况(实际没有),若张某自身不爬至窗外,也不可能坠落致死。张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自己无关。 等等…… 再审法院怎么办的呢? 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认为,张某死亡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具备正常、足够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在案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过程中,遇民警接警调查时应原地等待并配合调查,但其却在明知案涉房屋位于6楼,自行攀爬出窗外存在极大坠落风险的情况下,为躲避检查而自行爬出窗外致坠落楼下死亡,其本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租用案涉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遇警方检查时,未按民警要求立即开门接受调查,反而反锁房门在房间内推门抗拒阻碍调查,其作为案涉房屋内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在此存有一定的过失,故原审法院判决其对张某的死亡承担50000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涉房屋系王某通过正常途径从陈某处租赁,在租赁期间王某系该房屋的使用人与管理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在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将该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仍向其出租该房屋,张某亦非是在合理使用案涉房屋设备、设施的情况下,因该房屋的设施、设备或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致死,故原审认定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最终再审法院认为张某丈夫一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要求,裁定驳回了张某丈夫一方的再审申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山西,男子租了一套房子,容留、介绍2名失足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遇警方接警调
闻花听叶
2025-07-07 1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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