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的枷锁:一场令人痛心的犯罪 安徽省黄山市,晚上陈某和李某与朋友文某等人一起

阅微札纪 2025-07-02 15:23:58

情感的枷锁:一场令人痛心的犯罪

安徽省黄山市,晚上陈某和李某与朋友文某等人一起吃了夜宵。陈某和李某曾是恋人,但因为性格不合分手。然而,这一晚的夜宵,却将两人再次卷入了一场悲剧。

凌晨,陈某跟着李某一起回到她上班的店内。两人上到二楼后,开始争吵。争吵升级后,李某决定离开,下楼躲到一楼收银台屏风后面。然而,陈某并不放过她,下楼找到她,抓住她的头发,将她拽倒并拖行至楼梯口。在这个过程中,陈某用脚踢踹李某,还用手打她,逼迫她上楼。

回到二楼后,陈某将李某抱到窗台上,让她上半身悬在窗外,威胁她的生命,逼迫她跟他一起离开黄山。李某非常害怕,用手拽住窗框哀求。陈某松开她后,又让她写遗书,继续威胁。李某被迫称愿意跟他一起离开黄山。之后,陈某让李某整理行李,准备三天后一起离开。

陈某接着索要李某的手机密码,查看她的手机内容后,开始脱她的裙子。李某拼命抵抗,但陈某用力撕开她的裙子,脱掉她的裤袜和内裤,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凌晨4点左右,陈某带着李某离开某店,去了新安江江边。在那里,陈某提出不相信李某真的会跟他离开黄山,要求她将全部钱款交给他作为保证。李某被迫将银行卡交给陈某,并通过手机微信将卡内的13766元转给了陈某。

凌晨6点左右,两人回到某店,陈某离开后,李某立刻报了警。警方迅速行动,于当天中午将陈某抓获。

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陈某辩称他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李某也是自愿将钱款交给他的。他的辩护人也提出,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发生性关系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辩护人认为陈某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的具体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然而,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李某的陈述与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陈某违背李某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证据也显示陈某在案发前与李某的感情关系并不稳定,且在案发时对李某实施了拖拽、殴打及威胁行为。

在审理此案时,法官指出,强奸罪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及是否被强行进行。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的感情关系、双方身体上的差距、案发于凌晨的特殊时间、双方单独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陈某对李某实施的拖拽、殴打及威胁行为,都表明陈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抢劫罪,虽然陈某从李某处获取了财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抢劫罪不成立。

最终,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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