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男子在儿子大喜之日邀请老同学来参加婚宴。没成想,老同学在席间肆意放纵自己,喝下1斤白酒后便昏睡过去,之后在酒店休息时又因急性酒精中毒离世。 随后,老同学的家属将男子以及当天同桌饮酒者一并告上法院,索赔414048元,法院判了。(来源: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中午,马老汉在当地一家酒店为儿子操办婚礼,还委托杜某帮忙接待初中同学。 安某接到婚礼邀请后,来到酒店并与其他九位宾客同桌用餐。 开席后,桌上一瓶500ml、52度的华山论剑白酒被开启,其中一位客人付某又要来两瓶白酒,给十个人的高脚杯各倒了大概3两酒。 众人一同举杯一次,并没有人劝酒,安某先是猛喝一大口,接着两口就把杯中的酒喝完了,还自己添了3、4两酒。 用餐期间,安某还到邻桌向其他同学及其家属敬酒,之后才返回座位。 婚宴进行时,马老汉夫妇及其亲家向每桌来宾敬了一小杯酒。婚宴结束时,安某因为饮酒过多已经醉倒在座位上睡着了。 婚宴结束后,杜某、付某等六人把醉酒的安某安排到酒店1511房间休息,大家在房间里聊天并且照看安某。 当时,他正打着呼噜熟睡,杜某倒水给他也喝不进去。 大概到了晚上17时左右,安某的妻子打来电话,杜某告知她丈夫喝醉了正在酒店休息。 18时,杜某等人见安某还没醒,就下楼到酒店旁边的牛肉面馆吃饭,离开时看到他呼吸正常、鼾声响亮。 吃完饭其他人各自回家,杜某回到房间一边玩手机一边继续看护。 等到19时35分左右,杜某发现安某没了鼾声,立刻给付某打电话,付某让他拨打120。 19时39分,杜某拨打急救电话,19时42分,急救人员让杜某对安某进行心肺复苏,随后酒店服务员和急救人员赶到一起施救。 救护车把安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安某于次日死亡,死因是急性酒精中毒。 安某的家属对安某的不幸离世悲痛万分,随即把当天与安某同桌饮酒的9人以及马老汉告上法院,索要各项赔偿的40%,即414048元。 安某的家属认为,他们作为同饮者以及酒宴的组织者、提供者,应该对喝酒的人尽到注意的义务,要适当劝阻,在醉酒时履行安全保障和防范照顾的义务。 但就是因为错失了最佳救治时机,才让安某贪杯醉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的结果发生,所以他们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马老汉一方提出反驳意见,认为: 1、举办婚宴是正常的社交行为,提供饮料和白酒让大家自由选择,安某饮酒去世属于意外,己方没有过错。 2、安某醉酒后,己方已经为他安排房间休息并且请同学陪同,已经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 3、事后已经垫付2万多元的治疗费和后事费用,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9名同饮者也表示,他们只是正常参加婚礼,又不是同学聚会,平日里和安某也很少联系。 安某饮酒过量完全是他本人的行为,众人不存在劝酒。 发现安某异常后及时送医,他们垫付费用都是出于同学情谊,而并非是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院方经过对本案的综合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其一,安某的死因是急性酒精中毒,他的死亡与婚宴中过量饮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身饮酒行为及其后果缺乏有效控制,这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其二,马老汉举办婚宴属于正常社交活动,没有安排安某陪酒或者敬酒,安某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劝酒行为。 马老汉出于同学情谊的邀请行为并没有使安某的生命权陷入危险,所以在这方面不存在过错。 其三,其他同座的九人与安某是随机同桌就餐,安某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劝酒行为;餐后杜某等人将其送到酒店休息、陪同看护,离开期间确认其无异常,发现异常后及时施救,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四,安某作为成年人,马老汉及其他九人对他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照管义务。 事后他们的救助行为属于同学情谊,而非责任承担。 安某家属没有证据证明马老汉等人没有履行照管义务,其索赔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但鉴于马老汉是宴会组织者,杜某、付某等九人是宴会参与者且均为同学关系。 安某在应马老汉邀请参加其子婚宴时饮酒后死亡,宴会参与者在安某过量饮酒时未履行劝诫义务,且除杨某外其余8人与安某存在同饮事实。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定马老汉和其他九人对安某家属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补偿责任,以此来抚慰安某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损失和伤痛。 经计算,安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总计990023.93元,马老汉及其他九人共承担10%,即99002.39元。 其中,马老汉作为宴会的组织者承担30002.39元;杨某与安某同桌但未饮酒,承担5000元,其余八人则各自承担8000元为宜。 原本是一场喜宴,却因为安某无度饮酒闹成这样,虽然其不幸离世让人痛心,但其做法并不值得推崇。 喜宴之上,主人难顾周全,客人更应量力饮酒,既护自身安全,也免给主人添乱。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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