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一男子强奸未遂监视居住期间杀害19岁堂妹一案终落幕,男子已被执行死刑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23 01:44:23

近日,烟台,一男子强奸未遂监视居住期间杀害19岁堂妹一案终落幕,男子已被执行死刑。 据环球网等2025年6月21日报道,山东省烟台市无业人员陈强(27岁,化名)于2023年8月18日以租房为名,诱骗房产中介姜女士(化名)至看房地点。趁其不备,陈强暴力击打姜女士头部意图实施侵害,因姜女士激烈反抗未遂,陈强仓皇逃离现场。 警方当日将陈强抓获,但陈强因证据问题未被批捕,转为监视居住。 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下午,陈强携带两把刀具前往堂妹陈小雨(19岁,大一学生)家中,谎称代姐姐转交礼物。 独自在家的陈小雨开门后,陈强趁其不备,用水果刀、尖刀连续捅刺其要害部位致其死亡。陈小雨父亲陈建国(陈强亲叔叔)下班回家发现惨剧并报警。 当日,陈强在逃亡途中被抓获。 案发前,陈强与陈小雨一家同住烟台某区,双方家庭关系正常。陈建国表示,案发后陈强父母从未道歉,两家断绝往来。 2024年8月6日,烟台中院合并审理陈强涉嫌强奸姜女士(未遂)及杀害陈小雨两案,陈强当庭认罪但无悔意。 烟台中院判处陈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639.93元。 一审判决后,陈强并未上诉。 截至目前,该案迎来最新进展,陈强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烟台中院执行死刑。 对此,有网友说,死刑大快人心!但更该追问:谁给的这种人‘监视居住’?程序上是不是有问题呢? 也有网友说,血案暴露强制措施‘筛子漏洞’!建议建立犯罪危险性评估数据库,对暴力犯罪前科者直接批捕。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析? 1、陈强为何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具体到本案,陈强第一次犯罪,试图打晕并暴力侵害房产中介姜女士,在未遂后逃跑被抓,涉嫌强奸罪未遂。 结合刑法的规定,对于陈强第一次犯罪未遂,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认罪态度好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陈强在第一次犯罪后,还未判决,可能羁押期限届满,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 2、陈强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实施恶性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如何处理? 《刑法》第65条,累犯需满足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 的硬性要件。 本案中,陈强在2023年8月强奸未遂案中仅被采取监视居住,尚未经审判定罪,故依法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陈强,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当然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逮捕。 3、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尸体、强奸未遂)的量刑尺度如何界定? 从报道来看,陈强除涉嫌故意杀人、强奸行为外,还存在故意毁坏尸体行为,说明陈强在作案后,有对尸体实施毁损行为。 也就是说,陈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及故意毁坏尸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虽然陈强所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强奸罪未遂均无法达到死刑标准,但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故意杀人行为,说明主观恶性极强,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杀害的是自己近亲属堂妹,还有毁损尸体行为,严重违背人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强的行为数罪并罚应从严惩处,以故意杀人罪为主罪,应杀人行为符合主观恶性极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以死刑判决传递三重司法态度,一是,强制措施不是免责护身符,程序保障绝不等于犯罪豁免;二是,生命权至上原则,当其他权利与生命权冲突时,司法天平永远倾向生命尊严;三是,亲属信任关系一旦被犯罪利用,将承受法律最严厉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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