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村民自家180平米房屋拆毁14年未安置,全家蜗居漏雨毛坯房。在老宅被强拆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23 00:23:00

河南,一村民自家180平米房屋拆毁14年未安置,全家蜗居漏雨毛坯房。在老宅被强拆时,村民的父亲代签协议承诺的240平米安置房至今烂尾,过渡费停发多年。为养活患病父母和求学子女,村民多次向镇政府追讨欠款。2024年初,工作人员分两次支付其1.4万元并注明"过渡款",三个月后村民竟因"寻衅滋事罪"被捕!法庭上,检察官指控其"强拿硬要",辩护人怒斥:"14年过渡费本应6.7万,讨要零头何罪之有?"一纸协议,十四年空等。 据法治进行时2025年6月22日报道,河南襄城县库庄镇推进城中村改造,村民林印水(化名)家的180平方米二层老宅在2011年被纳入拆迁范围。 林印水的父亲未经林印水夫妇同意,代签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置换240平方米安置房、6.5万元补偿款及每月400元过渡费。 协议承诺“交房前持续支付过渡费”,但镇政府口头宣称“一年半可入住”。 拆迁当日,挖掘机强行推平房屋,林印水妻子冯珍(化名)哭求阻拦未果。一家六口仓促搬入田间自建的三间毛坯房,无水电、墙皮霉变,一住便是14年。 其间,儿子从婴儿长成少年,女儿依靠助学贷款读大学,双亲患糖尿病、脑梗等重病,全家仅靠冯珍种菜、打零工维系。 更惨的是,安置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2016年彻底停工。过渡费同步停发,林印水多次维权。 2020年,开发商出具《承诺书》保证2022年10月交房,否则过渡费涨至2000元/月,但未兑现;2023年9月,镇政府书面承诺分配16号楼612室给林家,却迟迟未通水电;2023年12月,镇长手书承诺“半月内解决两套安置房”,仍无下文。 2023年12月25日,林印水从镇政府工作人员处收取4000元。 2024年1月30日,再收10000元。工作人员出具字据注明“过渡款”。 2024年3月,林印水被襄城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理由系“强拿硬要公私财物”。 案发后,林印水本不打算归还这笔钱,可听说这钱是政府工作人员个人出的,并非政府行为,他便还了钱款。 眼下,检察院将对林印水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本案1.4万元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正当过渡费追索,抑或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司法解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多次强拿硬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等,构成该罪。 本案中,林印水收取的1.4万元明确标注为“过渡款”,且金额远低于协议约定(400元/月×168个月≈6.72万元)。 同时,该等款项对应政府长期违约产生的债务,具有经济补偿实质,且系政府工作人员主动支付并出具字据,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而14年未安置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房租差价、物价上涨)远超1.4万元,不符合“非法获利”特征。 显然,林印水收取的1.4万元不太符合“强拿硬要”的主动滋扰性和非法占有目的,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林印水不宜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2、城中村改造中,镇政府是否对安置房及过渡费承担兜底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案涉《拆迁安置协议》虽形式为民事合同,但实质是 “行政协议” ,不仅要按照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安置房交付、过渡费支付,还要尽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补偿的最终保障责任。 同时,开发商违约或不能豁免行政责任。 一方面,拆迁决定系镇政府作出,其作为协议相对方,应直接担责; 另一方面,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致项目烂尾,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 此外,多次出具书面承诺,如分配612室、半月内解决房源,构成行政允诺,依信赖保护原则不得反悔。 3、林印水多次维权是否构成“扰乱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侵害 “公共秩序” ,但本案中林印水的维权具有明显特定性。 一是,对象特定,仅向镇政府主张债权。 二是,方式温和,无暴力、威胁或公开煽动行为。 三是,无不良结果,未引发群体事件或公共管理瘫痪。 显然,林印水的维权与最高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立法本意相悖。 因此,林印水多次维权不宜认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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