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80岁的杨老太把价值500多万的房子赠给二儿子,条件是二儿子负责其生养

时刻纯真 2025-06-01 14:38:40

北京大兴,80岁的杨老太把价值500多万的房子赠给二儿子,条件是二儿子负责其生养死葬且让她住到死。二儿子患癌后将房过户给儿子,还因工作要搬走,留下30万生活费。杨老太不满,要求儿孙辞职照顾遭拒,一气之下告上法庭,不久病逝。另俩儿子接着打官司。法院结合违约程度和公平原则,判决撤销50%份额,因二儿子部分履行义务,但存在未亲自照顾等瑕疵。 据法院网官方账号5月30日报道,有位80岁的杨老太,一直和二儿子住在一起。 杨老太年纪大了,就想着以后养老的事,她寻思着把名下那套价值500多万的房子赠给二儿子,不过有个前提,就是二儿子得让她一直住到死,并且负责她的生养死葬。 二儿子当时一口就答应了,一家人表面上看起来和和睦睦,可二儿子突然被查出患了癌症。这病一得,家里就乱套了。 二儿子心里犯起了嘀咕,怕自己哪天有个好歹,房子的事儿没了着落,就偷偷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的儿子。 而且,因为要治病,工作那边也得顾着,他就打算搬到离医院近点的地方去住,临走前给杨老太留下了30万生活费。 杨老太知道这事后,那叫一个气!她觉得自己晚年没了保障,原本指望着二儿子能照顾自己,现在二儿子这一走,房子没了,自己以后可咋办。 杨老太就提出让儿孙辞职回来专门照顾她,可儿孙也有自己的难处,工作丢不得,生活还得继续,就拒绝了杨老太的要求。 杨老太越想越气,一气之下就把二儿子一家告上了法庭。可谁能想到,官司还没打完,杨老太就因为这事气得病倒了,没多久就走了。 杨老太走了,可官司还得接着打。另外两个儿子觉得二儿子这事办得太不地道,坚决要把房子要回来。 他们认为二儿子没有按照约定好好照顾母亲,房子就不该归他。 二儿子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觉得自己虽然把房子过户了,但也没亏待母亲,还留了30万生活费,而且孙子也帮忙带着母亲去看过病,也算履行了部分义务。 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杨老太将价值500多万的房子赠给二儿子,二儿子接受,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但该赠与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 而是附加了条件,即二儿子需负责杨老太的生养死葬且让她住到死,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对于二儿子的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考量其是否履行了义务: 1,二儿子在患癌后将房子过户给儿子,这一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中关于房子归属的约定。 虽然二儿子声称留下30万生活费,但这并不能完全弥补房子过户带来的影响。 房子作为杨老太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其所有权的变化直接关系到杨老太的居住权益和安全感。 2,二儿子因工作要搬走,没有亲自照顾杨老太。从法律义务的角度,二儿子接受了赠与,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杨老太的赡养义务,亲自照顾是履行这一义务的重要体现。 尽管孙子协助就医,但这不能替代二儿子本人应尽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二儿子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二儿子提供了经济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对杨老太生活的关心。同时,孙子协助就医也说明二儿子一方并非完全不履行义务。 二儿子没有完全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若不撤销部分份额,对赠与人杨老太不公平,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完全撤销赠与,对二儿子一方又过于苛刻,毕竟其也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协助就医等服务。 从法律对个人行为责任和社会道德的平衡来看,这种部分撤销的判决既维护了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强调了受赠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又考虑到了实际情况,避免了对受赠人施以过重的责任。 这官司一打就是好一阵子,最后法院的判决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种情况,结合违约程度和公平原则,判决撤销50%的房屋份额。 法院认为,二儿子确实客观上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提供了经济支持,孙子也协助就医了,但二儿子没有亲自照顾母亲,存在瑕疵。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基于二儿子部分履行义务但存在瑕疵的情况,结合违约程度和公平原则,判决撤销50%份额是合理合法的,既保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受赠人的利益。 这样的判决既保护了赠与人杨老太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受赠人二儿子苛以过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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