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张女士与男子王某在网上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怀孕流产,王某为此给张女士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但事后反悔,张女士遂把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支付3万元。(来源: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是一名个体医生,在外地学习时,和同在当地打工的张女士在网上认识,双方相互聊天过程中感觉非常投缘,便相互添加了微信。
一个月后,王某和张女士线下见面,王某表示自己还没有结婚,学习结束后还需要回到老家工作,张女士则表示愿意和王某一起回到老家工作。
不久,张女士和王某同居,很快就发现自己怀孕了,遂兴奋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张某,张某起初表示很开心,但又称双方还没有见家长,没有结婚,先不要孩子。
张女士认为王某说的很对,就在王某的陪伴下到私人诊所做了流产手术,等待和王某结婚。
3个月后,张女士身体恢复地差不多了,就和王某提出要求见家长,但王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张女士感觉不正常,就私下了解王某的情况,才发现王某已经结婚,根本和自己没有结婚的打算。
于是,张女士来到王某家,和王某大吵大闹,要求王某给予自己赔偿,王某害怕事情闹大,对自己影响不大,便选择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调件,王某同意给与张女士3万元补偿,但表示自己家里没有这么多现金,愿意给张女士打一张借条,以后支付。
但到付款的时候,王某又后悔了,拒绝支付。不过这次张女士并没有选择和王某吵闹,而是拿着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支付。
王某则向法官表示她和张女士之间仅有感情纠纷,并不存在经济债务纠纷,3万元欠条是被迫支付的。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王某身为人夫,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张女士同居并导致张女士怀孕流产,身心受到伤害,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给予张女士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某给张女士出具的欠条,系在民警的主持下出具,系王某真实意思表达,且数额也没有超出合理标志。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王某7日内支付张女士7万元,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