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要算话!”齐齐哈尔,王女士在朋友圈发文,谁找到她丢失的爱犬,愿支付10000元报酬,但事后反悔,寻找者便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王女士支付10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有一只爱犬,非常可爱,便给这只爱犬起了一个好听的名字“豆豆”。王女士非常爱它,每天只要有时间,都会到小区楼下去转圈。
事发当天早上,王女士遛狗时,遇到朋友聊了一会儿,突然发现小狗不见了,便到处寻找,并在小区物业调取周边监控,但都没有找到。
王女士表示,这只狗她养了有一年多了,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因此,为了迅速找到小狗,王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表示找到小狗并与其联系,她愿意支付10000元报酬,如果提供线索,她愿意支付500元。
5天后,住在附近小区的张女士偶然在朋友圈看到王女士发布的信息,其中狗的照片和她捡到的一只小狗非常相似,且丢失时间和她捡到时间也基本一致。
因此,张女士通过他人联系到王女士,向王女士发送了她捡到的小狗照片,王女士一看,就是她丢失的小狗。张女士表示愿意归还,但她本人最近在外地,让王女士联系她的母亲取狗。
随后,王女士来到张女士家,说明了来意,张母同意归还,王女士为了表示感谢,给张母买了一部1000多元的手机。
张女士得知后,立即联系王女士,称她在养狗期间,小狗撞坏了她的电脑,她重新购买电脑花费8000元,且王女士在朋友圈明确表示愿意支付10000元,现在仅仅买个手机根本不够她的损失,因此要求王女士履行承诺。
但王女士不愿意支付,且不再回复张女士信息。张女士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女士支付10000元报酬,赔偿电脑损失5000元,5天的饲养费300元。
王女士则向法官辩解,一方面,她的爱犬丢失后,是她通过朋友关系得知爱犬是被张女士捡到的,而非张女士主动联系她的;
另一方面,她找到张母后,张母明确表示她不要求悬赏费,只要求购买一部手机就行,意味着张母已经替张女士放弃了悬赏费。
还有,张女士称爱犬撞坏了她的电脑,但张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
张女士则向法院提交了她和王女士的聊天记录,证明她主动和王女士联系,并让王女士到她家取狗,以及自己购买电脑记录。
那么,张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实际上,张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关键看王女士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发布的信息非常明确,即谁捡到她的爱犬并主动归还,她即愿意支付10000元报酬,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事后王女士也没有及时撤销该悬赏。
另外,王女士称张母放弃悬赏请求,一方面,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张女士属于成年人,事后一直和王女士主动联系,并没有授权母亲处理该事情。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女士支付张女士10000万报酬和300元饲养费,至于电脑损失,张女士捡到小狗后,就有妥善照顾义务,现在由于张女士照顾不周,导致小狗撞坏其电脑,王女士已经支付悬赏费,就不再承担电脑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