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村民因举报企业污染被打断肋骨,在政府协调下获赔300万元,却被控“寻衅滋事”追缴赔偿,一审获刑三年。2025年重审改判无罪后,检方再度抗诉,引爆舆论!案件背后疑云重重:巨额赔偿是“封口费”还是合理维权?政府协调成“设局”证据?企业称“被迫停产”却无实证。从环保斗士到阶下囚,再逆转为无罪公民。300万天价赔偿、公职人员录音曝光、检方坚称“假借维权行勒索”,真相究竟如何?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等)
2018年,58岁的村民陈子恒(化名)回到家乡时,发现村里的水源和耕地出现严重污染问题。
他怀疑污染源来自当地知名企业,尤其是其非法堆放的赤泥(氢氧化铝尾渣)。陈子恒开始向环保部门举报,并在2019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结果显示,地下水中氟化物超标4.6倍,赤泥中检测出重金属成分。上级环保部门介入后,仅认定其有非法堆存固体废物问题。
陈子恒对调查结果不满,认为涉事公司长期污染导致村内百亩耕地荒废,遂持续信访举报。
2021年6月23日,陈子恒在前往污染区域途中,与涉事公司保安陈某发生冲突,导致其左侧3-7根肋骨骨折等严重伤情。陈子恒之子陈策称,若进行伤情鉴定,其父伤势可达轻伤标准,但程序未启动。
同年7月29日,在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协调下,陈子恒与涉事公司签订《赔偿协议》,获赔300万元,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并约定“双方再无纠纷”。
陈策透露,镇政府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再举报涉事公司等相关问题。谈判录音显示,协调过程中有公职人员多次提及“区里参与”“不出后患”等措辞。
2022年6月,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对陈子恒父子立案,两人随后被逮捕。
2023年12月,区法院一审认定陈子恒父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陈子恒有期徒刑三年、陈策一年六个月,并追缴300万元“违法所得”。
2024年4月,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5年4月,区法院重审后改判两人无罪。
2025年4月30日,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重审判决错误。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陈子恒父子是否以环保举报为手段实施“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
本案中,检方主张陈子恒父子长期举报的目的是“借环保之名行索财之实”,但其指控存在逻辑断裂。
首先,陈子恒自2018年起持续举报污染问题,早于2021年的赔偿事件,其举报行为具有连贯性,且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污染事实部分存在(如氟化物超标)。若其核心目的是索财,则无需在获赔后停止举报(判决书载明“2021年6月23日后未再投诉”)。
其次,检方称父子“假借被保安打伤索赔”。
但协议明确赔偿主体为涉事公司,且伤情客观存在(肋骨骨折等),民事赔偿的成立基础未被推翻。即便赔偿金额较高,民事协商的自愿性(尤其有政府协调参与)难以直接转化为刑事“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检方强调陈子恒“以举报相要挟”。
但根据《环境保护法》,公民有权对污染行为进行举报,检方未举证证明陈子恒捏造事实或滥用举报权。
法院亦指出,协商过程未见威胁性语言或行为,且涉事公司未能提供其“被迫支付”的直接证据(如录音、书面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协调的介入(如李某华主持谈判、要求签署承诺书)反而弱化了“强拿硬要”的强制性。若企业认为自身无责,为何主动支付300万元?这一矛盾指向赔偿可能具有民事和解性质,而非刑事胁迫结果。
2、300万元赔偿的性质:合理人身损害赔偿还是非法索财?
本案中,陈子恒因被保安殴打致伤(肋骨骨折等),依法享有向侵权人(陈某或雇主涉事公司)索赔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尽管伤情鉴定未完成,但协议中明确赔偿项目包含上述内容,民事权利基础未被否定。
检方认为300万元远超合理范围,但民事赔偿的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3、政府协调下的赔偿协议能否作为刑事免责依据?
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可能影响协议效力,但刑事定罪需独立审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因政府参与直接豁免或入罪。
政府协调仅是促成民事和解的外因,不能替代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检方将政府参与视为“犯罪帮衬”,缺乏法律依据。
4、检方指控的“破坏社会秩序”与企业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检方需证明举报行为与所谓“企业停产停工”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检方未能举证证明陈子恒的举报存在“恶意编造事实”或“滥用程序”,亦未量化举报行为对企业经营的具体影响(如停工天数、经济损失数额),因果关系论证流于表面。
基于此,区法院重审后改判两人无罪,具有合理性。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