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不大,心里膈应!江苏常州,男子在洗浴中心大厅睡觉时,被另一名男子尿了一头。男子大怒与对方发生争吵,见对方喝醉了酒,讲道理也讲不明白,于是选择报警。民警协调未果后,建议双方自行解决或者走司法途径。男子遂将对方以及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道歉,并索赔衣物损失2000元、洗涤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共计10000元。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高某平时工作压力大,经常来到洗浴中心放松。事发当天,高某在洗浴中心接受完相应的服务后,躺在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睡着了。
高某正睡得香甜,突然感觉脑袋一阵温热的水流。迷迷糊糊睁开眼睛,这才发现竟然是另一名男子巩某,正对着自己头上小便。
高某顿时感觉自己不干净了,又恶心又生气,站起身来就跟巩某吵了起来。
争吵期间,高某闻到巩某身上有股浓重的酒味,讲道理也讲不明白,于是选择了报警。
结果警方来到现场后,先是对两个人进行调解,可是巩某只愿意道歉,并不接受赔偿。
协调未果后,公安机关建议两人私下里协商解决或者走司法途径。
无奈,高某一纸诉状将巩某以及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衣物损失费2000元,洗涤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共计1万元。
围绕其诉求,高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高某作为洗浴中心的顾客,洗浴中心没有对自己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高某在洗浴中心休息大厅睡觉时遭到了巩某的侵犯。
第二,高某作为一个男子汉,被人在脑袋上小便,且事发时洗浴中心内还有很多的顾客在休息,高某一下子成为他人嘲笑的对象。个人尊严受到了侵犯。
第三,高某明显感觉到,有几滴不明液体流到了自己的口腔内,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
第四,巩某虽然喝醉了酒,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也不能随地小便,自身存在过错。且因为巩某的行为,自己的衣服已经不能再穿了,对自己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高某有权要求巩某以及洗浴中心赔偿自己的损失。
巩某辩称:
第一,事发时自己喝醉了,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且巩某与高某并不相识,两个人也没有什么恩怨,给高某造成不好的影响,并非故意。
第二,事情发生之后,巩某已经向高某道歉,是高某自己不接受。
第三,高某要求对衣物以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
洗浴中心也认为,在事发后,洗浴中心已经对高某进行了道歉,且积极协助报警处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另外,该起事件为突发事件,洗浴中心无法提前进行预判,要求洗浴中心进行赔偿的主张,对洗浴中心有失公平。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高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巩某在醉酒状态下对着高某的头部小便,其行为对高某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巩某在高某的头上小便的行为,必然会对高某的衣服造成一定的污染,应该对高某进行赔偿。
关于高某主张衣物损失费以及洗涤费,还有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由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高某要求巩某道歉的主张,另酌情判决由巩某赔偿高某洗涤费5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念娇奴
晕,判太轻了。我也装醉尿你一头,赔你100。[捂脸哭]
用户10xxx40
这法官乱判,一万元的要求绝对是合理的。不然我当众人用小便浇谁头上赔一万元,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