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开店,销售某品牌电动车,双方约定,由厂家负责店面装修,谁知开了半年,销售惨淡,男子关门,厂家要他赔偿13万装修款,男子提出,自己交了5万元保证金,还有一部分货款,压在厂家账户,把账算清,多退少补,可厂家不同意,竟然通过远程技术,锁死了男子库存的80多辆电动车,这批车价值30多万,是男子全款买的,本想趁国补政策,清一波库存,男子大哭: 只能简单骑行,定位联网功能全被锁死,车被阉割,卖不出去了!
2025年6月3日,据大象新闻报道,一男子做电动车销售,因生意惨淡,停止营业,却和厂家发生了纠纷。
王先生多年以来,从事电动车销售工作,他经验丰富,曾经卖出过很多部电动车。
2024年8月,某动力销售公司的区域经理,邀请他加盟销售某品牌电动车。
双方做出约定,由王先生负责寻找店面,找好之后,由厂家负责给店面装修。
装修的项目包括,店面门头,店里的灯光照明,还有一些配件支架,用来负责电动车的售后。
王先生很快找到合适的店铺,开始装修,装修很快搞定,双方十分的满意。
2024年9月,门店开张,敲锣打鼓,王先生喜气洋洋,他踌躇满志,一定要做出成绩。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希望多大,失望就有多高,这个品牌在当地知名度不高,消费者并不认可。
很多人只是进来看看,不愿意购买,他们表示,压根就不知道这个品牌的电动车。
王先生开始发愁,可是厂家无动于衷,既不做推广,也不搞宣传,不肯提供品牌支持。
这样一来,电动车卖不出去,销售惨淡,成了赔本买卖。
王先生勉强支撑了半年,半年时间,仅仅卖出了十几辆车,平均下来,每月的销售只有两三辆电动车。
他又算了笔账,电动车卖不出去,每月还要支付房租水电、还得给员工支付工资,这样下去,他会越陷越深。
2025年3月,他关闭了店铺,他无可奈何,只有壮士断腕,及时止损,才是上策。
可按照合同约定,电动车门店,如果运营未满一年,全部装修费用,需要王先生自行承担。
装修费用是13万多元,王先生表示,他自认倒霉,没有意见。
可他还有5万元保证金和部分货款在厂家账户里,因此,王先生要求,双方先把账目计算清楚,多退少补。
可这么简单的问题,厂家却不同意,非要王先生先行赔付13万装修款。
王先生自然也不愿意,开业之前,自己交了品牌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还有一部分货款余款。
只要把账单计算清楚,缺多少,补多少,干嘛非要先赔给他们13万元?这样一来,自己的保证金和余款又该咋办?
可厂家态度坚决,坚持要求王先生先全额支付13万装修款,否则一切免谈。
双方僵持不下时,厂家突然使出了杀手锏,他们通过技术手段,远程锁死了王先生库存的80多辆电动车。
这样一来,80多辆电动车就只能骑行,但定位、联网等核心功能全部都不能用。
王先生十分气愤:这些高端车卖的就是智能功能,现在被锁死了,消费者更不会买了!
更让王先生郁闷的是,这批车被锁死的两个月里,正值推出国补政策。
他本来打算,在国补期间,清一下库存,回笼些资金,可是不凑巧,这波行情没能赶上,被厂家的锁车彻底断送。
他欲哭无泪,无奈之下找记者求助。
5月29日,记者联系到了该电动车区域负责人,电话接通,对方态度依旧坚决: 先打钱啊,讲那么多干嘛,先把钱给了再说!
记者提醒他说,王先生并非不愿赔偿,可车是王先生全款买的,他有部分余款还在厂家账上。
可负责人一听,立刻就将电话挂了。
那么,王先生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厂家这样做,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王先生已全款支付80多辆电动车的货款,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
厂家通过远程技术锁死车辆,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侵犯了王先生对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王先生有权要求厂家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并赔偿因锁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无法销售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双方合同纠纷中,王先生提出先算清账目,多退少补,这一要求是合理的。
厂家在未与王先生就账目清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王先生先赔偿13万装修款,否则锁死车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厂家不能仅以自己的单方意愿来决定纠纷的处理顺序,而应与王先生平等协商,共同解决账目清算和赔偿问题。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厂家锁车行为导致王先生无法在国补政策期间销售车辆,错失了回笼资金的机会,造成了经营损失,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