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在醉酒后来到便利店购买安全套过程中,认为价格贵了10元,遂同女店员发

沛山评生 2025-05-12 18:47:52

广东,一男子在醉酒后来到便利店购买安全套过程中,认为价格贵了10元,遂同女店员发生争执,还口出狂言调戏对方。女店员最终忍无可忍,便拿起接满热水的水杯砸向男子,致使其被烫伤。而后,男子将女店员告上了法院索赔9万元,如何评价此案?(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晚,陈三与朋友刚从附近的酒吧出来,带着几分酒意,他们走进了这家便利店,打算买点东西解解酒劲。 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陈三从货架上拿了一盒安全套,他记得这款安全套在其他地方卖的是25元,但在这里标价却是35元。 于是,在结账时,他向女店员刘薇提出了质疑:“这安全套怎么卖这么贵?别的地方都比你这便宜10块呢!” 刘薇微笑着解释:“先生,您可能不知道,我们这里的都是正品,质量有保障。如果您觉得贵,可以选择其他品牌或者去别处购买。”她的话语中带着一丝无奈,显然已经习惯了顾客的讨价还价。 然而,陈三似乎并不满意这个解释,借着酒劲,他的语气开始变得强硬起来:“你凭什么卖这么贵?是不是你自己用过才敢这么定价?” 刘薇的脸色瞬间变得难看,她没想到这位顾客会说出如此无礼的话来。她尽量保持冷静地说:“先生,请您放尊重一些。我并不是在强迫您购买,您可以自由选择。” 但陈三似乎并不想就此罢休,他继续纠缠着刘薇,要求她说明贵10元的理由。不仅如此,陈三还甚至开始用污言秽语调戏、侮辱张薇。 张薇感到前所未有的屈辱和愤怒,她让陈三和其朋友马上离开便利店,表示自己不想再做他们的生意了。 然而,陈三却并没有打算就此善罢甘休。他拿起那盒安全套,走到刘薇身旁,再次质问她是否用过。 刘薇忍无可忍,她拿起平时喝水用的保温杯作为防御工具,试图让陈三退开。 可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由于保温水杯没有拧紧瓶盖,当刘薇将保温瓶扔向陈三时,里面的开水瞬间喷涌而出,不仅砸中了李明的头部,还导致他被严重烫伤。 事后,陈三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在出院后,陈三一纸诉状将刘薇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医药费在内等各项费用合计90000余元。 不得不说,陈三的行为让人实在发指。其酒后无德,来到便利店对女子刘薇进行骚扰,还说出如此多不堪入耳的话语。 刘薇再三劝阻未果后,才适时加以反击。 陈三又怎么好意思回头倒打一耙来要女方的赔偿呢? 要知道,陈三本身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侵权了!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陈三在便利店中,用污言秽语调戏、侮辱刘薇,已经侵害了刘薇的名誉权。 再说的严重些,陈三的侮辱诽谤行为甚至构成行政违法,是要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故刘薇有权要求陈三停止侵害,甚至要求其赔礼道歉。刘薇在事发当时劝其离开,系其行使权利之举,并无不当之处。 那么,刘薇持保温杯将陈三砸伤,从法律上来讲,其又是否要为此担责呢?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三在便利店中因安全套价格问题与刘薇发生争执,随后用污言秽语调戏、侮辱刘薇,其如此行为是不道德且违法的。 陈三的故意挑衅和侮辱是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的根本原因,也是引发后续一系列事件的导火索,陈三对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存在重大过错。 刘薇面对陈三的言语侮辱和纠缠,拿起保温杯作为防御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并非故意要伤害陈三。 虽然意外导致陈三被烫伤,但刘薇的行为在防卫的合理限度内,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无需对陈三的烫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陈三是整个事件发生的始作俑者,其本人应当要为其不法行为担责。 刘薇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陈三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陈三罪有应得,其调戏女子在先,如今有这一遭,也好长长记性。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总之,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何地,饮酒需克制,酒后的行为更要守住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否则,一旦出事,将悔之晚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讨论。(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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