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让人省心了!陕西安康,一初二男生在宿舍中欺凌低年级男生,不料,在此过程中,其却突发疾病死亡。事后,学校向男生家属赔偿了60万元,这还不算完,男生家属又将低年级学生及父母诉至法院索赔99.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 小杨是当地某学校一名学生,其在事发当时正在上八年级。 事发当天,小杨的室友同低年级男生董某的室友发生言语争执。 到了晚上下夜自习后,小杨纠结室友来到董某的宿舍,让董某前去解决和室友的纠纷,在此过程中,小杨和董某的室友小龚发生了口角。 而后,董某来到小杨的宿舍将其室友打伤,小杨知道后又将董某喊来对其实施殴打。 这还不算完,小杨事后觉得之前小龚冒犯了他,遂又将他叫来宿舍对其进行道歉,小龚坚持拒绝。 小杨见状将小龚放倒在床上,而后持拳头殴打其面部。 小龚在遭受多次打击后予以还击,双方互攻。 不料,在此过程中,小杨突然呼吸急促,而后倒在了宿舍的地上。 在救护车到达后,小杨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其死因为冠状动脉发育异常引起急性心肌缺血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本次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或剧烈活动为诱发因素。 而后,杨父向警方控告自己的儿子死于刑事犯罪,但警方不予认定。 校方又与小杨父母签订了赔偿协议,包括死亡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在内共计60万元。 这还不算完,小杨父母又一纸诉状将小龚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995000余元。 他们认为正是因为小龚对小杨的殴打行为,才导致小杨身亡,因此小杨及其监护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诚然,对于小杨父母的丧子之痛,虽无法感同身受,但也能予理解。 然而,并非谁死谁有理,有理无理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加以评判!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1、为什么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认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有犯罪事实;其二、需追究刑事责任;其三、符合管辖规定。 本案中,小龚在事发当时尚未满14周岁,且其对于小杨的殴打行为进行正常反击,后认定小杨系因自身疾病而亡。 在此过程中,小龚并不存在犯罪行为,警方当然不予立案。 2、小龚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之时,小龚系13周岁,而小杨则15周岁。 小杨在与小龚发生口角后,将其喊到宿舍以大欺小,在此过程中,对其施以暴力。 小龚无奈进行反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且反击的手段、范围及力度均在合理范围内,未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小龚无法事先得知小杨身患疾病。 小杨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冠状动脉发育异常引起急性心肌缺血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造成的。 小龚的还击行为与小杨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小龚的行为只是在正常的防卫范围内,并未对小杨造成足以导致其死亡的伤害。 综上,小龚不应对小杨的死亡结果担责。 3、学校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的责任主要来源于其日常管理、教育上未做到位。 本案中,在具体的事件描述中,没有信息表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所以,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虽然学校在法律上可能没有责任,但出考虑到影响,对学生死亡的同情以及维护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等考虑,自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缓解家长的经济压力和精神痛苦。 当然,对于小杨家属要求小龚一方的赔偿请求,法院最终予以了驳回。 小杨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太不让人省心了!陕西安康,一初二男生在宿舍中欺凌低年级男生,不料,在此过程中,其
沛山评生
2025-05-12 11: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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