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张某发现自家门头房前饲养的4只狗崽被邻居赵某6岁儿子抱走。次日,张某联

重瓦下庆 2025-05-11 14:30:15

山东淄博,张某发现自家门头房前饲养的4只狗崽被邻居赵某6岁儿子抱走。次日,张某联系赵某未果,当晚在门头房前偶遇醉酒的赵某父子,遂上前询问。赵某认为张某吓到孩子,突然挥拳击打张某面部,张某随即还手,二人扭打至轻微伤。警方以互殴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张某处以拘留5日、罚款300元,赵某拘留6日、罚款300元。张某不服,以“正当防卫”为由起诉警方,主张自己仅因保护合法权益而反击。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未努力避免冲突,反击超出必要限度,驳回其诉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山东高院等)

据报道,张某夫妻俩在自家门头房前养了条狗看家,两年前这狗生了一窝崽子。一天上午,张某出门发现少了4只狗崽,问妻子没问出个所以然,两人就去查了监控,这才知道是前一天晚上邻居赵某家6岁的儿子给抱走了。张某赶紧联系赵某,赵某说自己不在家,等回家问问孩子。结果等了一晚上,赵某也没个回音。

第二天晚上,张某在自家门头房前碰到了喝得醉醺醺的赵某父子。张某就上前问赵某儿子狗崽的事儿,哪知道赵某一听就火了,觉得张某吓着他孩子了,抬手就给张某一耳光。

张某被打得晕头转向,反应过来后哪能忍,一拳就挥了过去,俩人就这么扭打在一起。张某妻子听到动静跑出来,赶紧把两人拉开,还报了警。

警方来了之后,经鉴定张某左眼眶周肿胀、左眼上睑稍青紫,赵某右前额部多处小片状擦挫伤、红肿,都是轻微伤。警方觉得这是互殴,组织双方调解,可两人都不愿意和解。

最后,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张某处以拘留5日、罚款300元,赵某拘留6日、罚款300元。

张某出来后越想越憋屈,觉得自己只是想问清楚狗崽的事,却被赵某先动手,自己反击是正当防卫,就把警方告上了法庭,可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就这么生效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从客观行为来看,张某与赵某的冲突存在明确的因果链条。赵某作为成年人,在未核实孩子行为性质的情况下,直接对张某实施暴力攻击,这一行为明显具有过错性,且手段具有突发性与侵害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赵某率先动手导致双方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警方对其处以拘留6日、罚款300元,符合该条款的处罚幅度。

而张某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结合《刑法》第20条及司法实践中的“防卫意图”认定规则分析。正当防卫的核心要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3,防卫限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赵某的殴打行为虽构成不法侵害,但张某的“反击”存在以下争议点:

从主观意图看,张某在赵某动手后直接挥拳还击,未体现“努力避免冲突”的克制态度。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若双方因琐事争执,一方先动手但手段未明显过激,另一方应优先采取退避、报警等非暴力手段化解矛盾。

本案中,张某在赵某单次击打后立即还手,且后续发展为扭打,其行为更符合“互殴”中“以暴制暴”的特征,而非单纯为制止侵害的防卫行为。

从客观行为看,张某的还击强度与赵某的侵害行为存在“对等性”。赵某仅实施了一次击打行为,而张某的反击直接导致双方陷入持续扭打,并造成轻微伤后果。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需以“制止侵害”为限度,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中,张某的扭打行为虽未达到“重大损害”标准,但其主动升级冲突的倾向,已偏离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张某虽系因狗崽被抱走而引发争执,但其在冲突中的反击行为已超出“制止侵害”的合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

综上,警方对张某处以拘留5日、罚款300元的处罚,系基于其“互殴”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而非对其防卫权的否定。

张某若对处罚结果不满,本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程序瑕疵,但因其反击行为本身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法院维持处罚决定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面对冲突时,应优先选择法律途径而非暴力对抗,否则可能因“防卫”之名陷入违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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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阿华

阿华

1
2025-05-11 15:39

扯淡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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