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学院欲采购一些防火墙及DNS设备,某公司以75万元的价格中标。可是该公司提供的设备,却是一台普联的TL-R473G的设备,而这套设备在某电商平台仅售299元。这一离谱的价格差再加上中标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符、电话联系遭拒等种种怪象,让公众对采购的公正性打上了大大的问号。目前,涉事学院对此调查回应称:涉事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故已终止采购。
(来源:第一财经)
据报道,涉事学院于4月2日发布了一则“防火墙及DNS设备”的采购意向,预算在90万元。
5月9日,中标结果公布,某商贸公司以75万元中标,是一台普联TL-R473G出口防火墙。
有人去某网购平台搜索了一下,发现同款东西在网上只卖299元。
事情曝光后,有记者试图联系该商贸公司,可电话接通后对方却称“打错了”。再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符。后经了解,公司股东是某村的村民,但只是把注册地放在村里,并非实际办公地,且去年经济普查时公司股东就说没在经营了。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目前学院发布情况说明,称经核实,拟中标供应商的产品是普通千兆有线路由器,与学校要求的网络防火墙技术标准严重不符。
对于此事,有网友质疑这样的公司是如何参与竞标的,难道不审查的吗?
还有网友表示:我就搞不明白,为啥有的人把300块钱的路由器和几十万的防火墙相提并论,这是一个东西吗?
那就此事而言,该如何评价?
1、商贸公司以普通的路由器冒充企业级防火墙,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过,在本事件中,在中标过程中学院就已经发现了问题。而这个欺诈行为并没有给学院造成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因使用300元的路由器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学院无法主张退一赔三。
2、商贸公司如此行为,说没有内应很难令人信服。
如果学院是有人收受了商贸公司的好处,特地将商贸公司给安排了进来,那相关人员就涉嫌受贿。
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6万元以上。
这个标准是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计算出来的,该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为3万元以上。
因此,如果学院有人收受商贸公司的贿赂达到6万元以上的,那该人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而即便没有刑事处罚,学院也应当将其开除。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