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生产前从月嫂中心预订了一名月嫂,结果这名月嫂上午十点都不给产妇做饭

重瓦下庆 2025-05-05 09:02:36

浙江杭州,女子生产前从月嫂中心预订了一名月嫂,结果这名月嫂上午十点都不给产妇做饭,晚上六点还睡着不起,自己不干活指使宝爸和产妇干,平时还非常邋遢,产妇受不了让她下户,结果月嫂临走前故意把产妇家马桶堵上了。产妇非常生气,要求月嫂中心退钱,可是对方认为,月嫂做的不好也付出了劳动,不能一分钱不给。

据1818黄金眼5月3日报道,王女士得知怀孕的后,于2024年12月14号提前联系好了月嫂中心,并签订协议定了一个为期52天的月嫂服务。

2025年3月份,王女士生下了儿子,月嫂中心派来了第一个月嫂,可是做了几天后,王女士和家人都觉得这个月嫂不专业,业务也很不熟练。

于是,半个月后,王女士联系月嫂中心,要求给她换一个有经验的月嫂过来,还特意嘱咐让他们换一个好的来,如果还是这样的,她就要直接申请退款了。

几天后,第二个月嫂来了。这个月嫂刚来几天,王女士和家人就觉得她问题太多了。

王女士刚生产完,应该多休息多注意补充营养,可是月嫂早上迟迟不给她做饭,王女士吃上饭已经早上10点了。

月嫂端来的南瓜粥里飘着一层油,王女士去厨房一看,厨房里的厨具都带着一层油,看起来非常邋遢,王女士顿时没有一点胃口,谁知王女士不吃月嫂端起碗就倒掉了,也不说从新给她做一份,也不管她。

王女士正在哺乳需要营养,可是月嫂经常晚上6点还在房间睡觉,也不管她,也不给她做饭,王女士坐月子坐的一肚子火。

如果只是这些毛病,王女士还可以忍受,可是月嫂竟然指使王女士和其老公干活,宝宝的衣服洗好了,她自己不去整理,反而指使王女士和丈夫去收拾。

有时候,月嫂自己带着宝宝躺在床上不想动,王女士起来了,她还指使王女士给她关门。

平时宝宝哭了月嫂也不想下床,而是抱着宝宝在床上来回走哄孩子。宝宝的衣服叠好放在床上,月嫂嫌碍事,一脚就将宝宝衣服踢到一边。

王女士觉得月嫂太不讲卫生了,要求她抱宝宝的时候戴口罩,可是她的口罩戴上没没戴一样,口鼻都没捂住,而是直接挂在下巴上。

综上种种,忍了11天后王女士再也忍不下去了,要求她下户,可是下户时,月嫂竟然往王女士家的马桶里不知弄了什么东西,把她家马桶堵上了。

王女士气愤万分,要求将第二个月嫂上户11天的费用大概7200元退给她。

可是月嫂中心认为,第二个月嫂确实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她也提供了服务,不能扣除全部费用。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王女士能否退费?

1、王女士与月嫂中心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也就是说,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

王女士与月嫂中心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服务过程中,第一位月嫂被王女士及其家人认为不专业、业务不熟练。半个月后,王女士要求更换有经验的月嫂,并明确表示若服务仍不满意将申请退款。

然而,第二位月嫂到岗后问题诸多,早上延迟做饭、厨房卫生差、不履行照顾产妇饮食的职责、指使产妇及其丈夫干活、对宝宝护理不当且不讲卫生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

2、第二名月嫂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女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要求第二个月嫂下户,并退还其11天服务费用7200元。而月嫂中心认为虽月嫂有不足,但提供了服务,不能扣除全部费用。

王女士是否能够退回第二个月嫂的7200元服务费,就要看月嫂的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标准。

如果月嫂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导致王女士无法获得应有的服务体验,那么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月嫂中心作为服务提供方,未能保障王女士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侵害了王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为此进行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

最后,您认为王女士要求退回第二个月嫂的全部7200元服务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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