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金价时差捞27万#】“这钱是根据行情自负盈亏的钱,是我自己‘赌黄金’

中国新闻周刊 2025-04-29 16:44:40

【#员工利用金价时差捞27万#】“这钱是根据行情自负盈亏的钱,是我自己‘赌黄金’涨的钱。”面对检察官,某珠宝首饰公司员工王某这样辩解。然而,王某口中所谓的“赌黄金”,实际却是违法捞取“黑金”。 某珠宝首饰公司主要经营黄金批发销售以及二手黄金铂金回收业务。李某是该公司料部经理,也就是即黄金回收部门经理,主要负责和客户核定回收黄金的价格。 王某是该公司销售经理,即黄金结算台负责人,主要根据料部和展厅的相关单据,依照当日金价换算成应收或应付价款。 该公司的黄金回收价格与金交所价格实时挂钩,金交所每日十一点半停盘,下午一点半开盘,其间有2小时的停盘时间。但与此同时,国际金市并不停盘,国际金价始终在实时波动。 根据规范操作流程,王某在接收每一批黄金时,应当及时截图当时的金价,并上报给公司。但王某和李某瞅准了金交所这2小时的“时间差”与国际金价在这2小时期间的“价差”,动起了“歪脑筋”。 王某与李某两人合谋,在回收客户黄金后,如果预判黄金价格可能上涨,就让王某拖延到下午金交所开盘后,用涨价后的价格向公司上报,通过这种“低收高报”的方式,将涨价部分的钱款装进两人腰包。反之,如果国际金价呈下跌趋势,他们就会及时向公司报价,以此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们这样做是稳赚不赔的,实际上把公司应得的这部分收益自己私分了。”李某如此供述。 2025年2月,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和李某利用担任销售经理、料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收购黄金时通过向客户报低价,向公司报高价等手法,截留该公司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王某和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拖延上报黄金价格,非法侵占本应由该公司享有的金价涨价部分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3月31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和李某提起公诉,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且具有退赔损失、坦白等量刑情节,遂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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