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女子因无力偿还债务,债主便提出“肉偿”,女子不愿,男子遂将女子绑起来逼迫其同意。事后,女子心生恨意,主动约债主趁机将其捅杀,女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来源:浙江法治报、环球网等) 事情是这样的,王小妹(化名)是一家理发店的老板,平日里虽然谈不上大富大贵,但生活却衣食无忧。 然而,不知从何时起,王小妹竟迷恋起了网络赌博。 和大多数人一样,一开始,王小妹在赌博当中获得些许收益后,便愈发挥霍无度。 在将手中赢得的钱花完后,王小妹觉得赌博来钱容易,便又深陷其中,企图一夜暴富。 王小妹将自己高达20万元的身家积蓄完全投入其中,准备孤注一掷。 但网络赌博的本质就是精心设计的陷阱和圈套,其背后暗藏的套路与风险远超她的想象。 就这样,结果毫无疑问,她很快将积蓄全部输掉。 到了这一地步,王小妹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开始通过透支信用卡继续豪赌。 再然后,她又找到男子胡某向其借100000元,且月息为千分之五的高利贷,准备以此翻身回本。 结果可以而言…… 王小妹就此输个精光且债台高筑,她根本无力偿还胡某的任何利息。 随后,胡某找到王小妹并向其提出了“肉偿”。 王小妹对此表示拒绝。 胡某见状,便将王小妹绑了起来,王小妹在胡某的淫威下不得已同意。 完事后,王小妹对胡某怀恨在心,遂提出在第二天同胡某再度约见。 在胡某来到现场后,王小妹趁胡某不注意,拿出之前就已经准备的刀具对着胡某连捅三刀致死。 王小妹的遭遇固然让人同情和愤恨,但其持刀造成该后果的行为,其个人必然难辞其咎!那么从法律来讲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对于胡某强迫王小妹的性质来说,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 胡某在提出“肉偿”且遭到拒绝后,采用将王小妹绑起来等强制手段,强行逼迫其同意。 王小妹主观上的意志遭受违背,客观上性权利遭受侵犯。 综上,胡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其依法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由于胡某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无法再追究其刑责。 那么对于王小妹的行为又该作何评价呢? 检方认为王小妹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王小妹在主观上有杀人泄愤的故意,客观上有持刀捅刺胡某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王小妹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有人说,王小妹的行为难道不构成正当防卫吗? 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 本案中,王小妹虽然在此之前遭受到了胡某的侵犯。 但在第二天,王小妹基于泄愤的目的将胡某约来时,胡某并不存在对王小妹人身权益的侵犯。 也就是说,胡某此时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和时间要件不成立。 相反,王小妹持刀捅刺向胡某,胡某完全不知,躲闪不及,其根本没有任何防备。 可见,王小妹的行为系预谋杀人。 即便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也至少有伤害胡某身体健康与安全的故意,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可能大家还不理解,举个例子。如果王小妹在被胡某侵犯当时,其进行反抗或采取反抗措施,即便其反抗行为造成了胡某伤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依然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正当防卫的成立一定要满足时间要件,即在不法侵害现实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不能说在不法侵害发生后,遭受侵害的一方人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利去进行防卫,这样一来,打着防卫的幌子去进行报复伤杀人的行为就会此起彼伏,难以遏制!这项条款也就失去了其制定的本意!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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