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没好报啊!”河南郑州,女子骑电动三轮车带朋友出行,与汽车发生碰撞,两人一起

豌豆大说法 2024-10-29 12:34:12

“好心没好报啊!”河南郑州,女子骑电动三轮车带朋友出行,与汽车发生碰撞,两人一起摔倒,没曾想,住院期间女子却收到法院传票,朋友起诉女子,认为她应该承担自己所有医疗费,要求索赔17000元,法院判决出乎意外。   据央视网10月28号的消息,2024年3月24日,家住郑州的许女士(化名),原本出于好心,带着朋友陈女士(化名)出行。   可让二人没想到的是,当许女士骑电动三轮车带着朋友,行驶到一处交叉路口,准备左拐时,迎面和一辆小轿车撞上。   瞬间,两人都从车上甩飞了下来,周围路人拨打了救护车后,二人被送往了医院,经医生检查,二人并没有生命危险,但需要一段时间的休息和恢复。   可即便如此,这次意外还是给两人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不说,还要遭受皮肉之苦。   事故发生以后,交警部门也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许女士因为违规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化名)承担次要责任。   而就在住院的许女士感叹命运多舛时,没成想又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让她十分疑惑,责任认定结果不是已经出来了吗?自己又没有复议,怎么还会收到法院传票。   原来,陈女士因为不满承担将近两万块的医疗费,认为许女士应当承担她在医院里花的所有钱。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张女士感到非常震惊和不解。她心中充满了疑惑:“为什么好心载她一程,还要让自己负责?”   况且,自己如今也受了不小的伤,又并非只有她一人倒霉,凭什么要自己支付17000元的医疗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如何看待此事?   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分析,相关部门已经明确许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承担次要责任。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许女士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许女士应当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赔偿责任的大小不仅仅取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要考虑受害方自身的过错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在乘坐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未佩戴安全头盔),则可能被视为有过错,相应地减轻许女士的赔偿责任。   此外,赔偿范围也需要依法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陈女士提出的17000元赔偿请求是否合理,需要法院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相关证据来判断。   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明确了赔偿原则,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法官还会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等因素,力求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许女士出于好意搭载朋友,这种基于友情的行为本身值得肯定。   因此,在判决时,法官可能会适当考虑这一点,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价值导向。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17503.51元,除去李先生和车辆所有人的9000元赔偿后,剩下的费用由李先生和许女士一同承担。   法官考虑到许女士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因此由原来的60%责任变为40%。   对此,你认为陈女士应该索要赔偿吗?   (信息来源:纵览新闻;2024年10月28日关于《女子骑车带朋友与汽车发生碰撞,两人一起摔倒,事后朋友把自己告了》的报道) 文|木南 编辑|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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