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偏心的下场!”江苏无锡,一男子偏爱长孙,编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悄悄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他。没想到,被其他三个子女发现,告上法庭,男子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 王大爷被三个儿女团团围住,他们红着双眼,对着王大爷一顿喊:“爸,你太偏心了,我们也是你的儿女,你凭什么一声不吭,就把房子给了小明,你太伤心我们的心了,这房给他,我们不同意!” 王大爷面不改色,认为自己才是掌家人,还轮不到他们说话,他慢悠悠地说:“房子是我和你们的妈买的,没拿你们一分钱,我想给谁就给谁,你们管不着!何况,这房是小明花30万买下来的,我有合同的!” 见父亲如此不讲情面,他们也不再藏着掖着,直接说:“别以为我们不知道,这房子小明一毛钱也没付,这是假合同!何况这房不是你一个人的,妈也有份,妈走了,我们是她的子女,也应该有继承份额,如果你执意不肯把房子改回来,那我们只能法庭上见了!” 王大爷被气到,区区一套房,他们居然要跟自己的父亲对簿公堂 ,真是不孝子孙,王大爷的犟脾气上来了,他直接说:“上法庭就上法庭,我还怕了你们不成!” 王大爷以为他们只是说的气话,没想到,真的被他们告上了法庭! 那么,原本血浓于水的亲情,为何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呢? 王大爷与老伴儿共生育了两儿两女4个子女,他们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长大,又帮着成了家,忙忙碌碌了大半辈子,眼见儿孙满堂,他们也十分欣慰。 可老伴儿福薄,没享两年福,就丢下王大爷撒手人寰,王大爷出于对妻子的思念,也没有想过再找后老伴儿。 在众多的孙子孙女中,王大爷独爱长孙小明,在他的传统思想里,嫡孙就是继承家业的人,何况,他跟小明的关系非常好,既像爷孙,又像朋友。 王大爷眼看自己年纪越来越大,担心在自己走后,他名下那套房子落不到小明的手中,于是,他便悄悄找到小明商量,想把房子过给小明。 两人一合计,决定签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由小明出30万,将房子买下来,当然,这30万只是虚晃一枪,并不会产生真实支付手续。 王大爷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避免以后三个子女扯皮,到时候如果他们有意见,他就可以拿合同说事,以证明小明是真金实银买下来的,根本不是赠与。 可没想到,才过户不久,这事就走露了风声,两个女儿和儿子知道这事后,大吵大闹,要求王大爷把房子拿回来,大家平分,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王大爷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他有绝对的支配权,可三个子女认为,那套房子母亲也有份,他们有合法继承权,父亲只能处理一半的份额。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1、王大爷认为,房本上写的是自己,而且实际出资人也是自己,因此,作为房产的权利人,他有权对房子进行处置!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是有充分处分权的,但是,如果这部份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另当别论,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是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处分权的。 王大爷的妻子已经去世,那么,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则要按继承的规定处理。 2、王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母亲去世后,房子的另一半产权,他们也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王大爷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了母亲的遗产,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大爷与其子女,都为其去世妻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但王大爷在未与三个子女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以假交易的形式,送给了孙子小明,已侵犯了子女们的合法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大爷与孙子小明,在违法的基础上,所建立的虚假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案涉房屋的处理,王大爷只有一半的份额,其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部分份额,无权将亡妻留下的另一半私自赠予他人。 王大爷和小明,他们明知案涉房屋其他人是有继承权的,小明为了独占房产,和王大爷编造虚假合同,但事实上并没有资金往来,双方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串通,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他们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王大爷与小明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1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再上诉! 一家人,为了一套房子对簿公堂,真是令人唏嘘! 为人父母,应一碗水端平,如果厚此薄彼,将会造成子女失和,家庭关系紧张,也会为自己的晚年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这就是偏心的下场!”江苏无锡,一男子偏爱长孙,编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悄悄将自己
运良说是非
2024-08-29 17: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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