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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男子开民宿,有事走不开,就让岳父开着自己的车去接一个朋友。不料中途却

湖南衡阳,一男子开民宿,有事走不开,就让岳父开着自己的车去接一个朋友。不料中途却被人拦住了。执法人员以男子岳父非法运营为由,扣押了车子。男子多次要求归还车辆,都被拒绝了。男子无奈,只好找来了记者,希望记者能够帮助自己。可执法人员却说,他们执法是正当的,如果男子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男子却耗不起。

(来源:新湖南)
 
黄伟明和妻子一家开了一家民宿,生意不是太好。正当黄伟明犯愁时,好友说要来黄伟明的民宿玩。

恰好黄伟明有事走不开,就让岳父开着自己的车去接自己的朋友。

黄伟明的岳父接到女婿的朋友后就往家赶,不料在中途却遭到了执法人员的拦阻。

执法人员询问了黄伟明的岳父和黄伟明的朋友,询问两人是否认识,可两人初次见面并不熟悉,并不能说出彼此的信息。

眼见两人是陌生人,执法人员就认定黄伟明的岳父从事了非法运营,收取了黄伟明朋友的钱,然后拉黄伟明的朋友。

执法人员要将车辆扣押,黄伟明的岳父赶忙解释,可执法人员不听。

岳父急忙拨打黄伟明的电话,黄伟明听说自己的车要被扣,急忙赶到现场。

黄伟明能够证明岳父开的车辆接的就是自己的朋友,而岳父没有收朋友的钱。

可执法人员却说,黄伟明是开民宿的,开着车辆接陌生人,怎么可能不收车费呢?

可执法人员还是将黄伟明的车辆扣押了,这可给黄伟明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为民宿全靠这辆车去接客人。

事后黄伟明多次来到执法人员的单位,希望能够将车辆要回,但每次都遭到了拒绝。
 
无可奈何之下,黄伟明找来了记者,希望记者能够帮助自己要回车辆。

记者陪同黄伟明,再次来到了执法人员的单位。

面对记者的采访,执法人员也信誓旦旦的说道,他们的执法是没有问题的,他们的执法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黄伟明气不过,在旁插话说,你们是故意刁难人的,你们看我开民宿,就故意盯着我。
 
执法人员回过头对黄伟明说,那人是你朋友不假,但他来你民宿里住宿开销,你要不要收钱的?你们开车去接他,是要成本的,这个成本你要不要向他收费?

黄伟明被怼的哑口无声,过了几秒只能说道,要收费是要收费,但我们开车去接他不收费的呀。
 
执法人员却说,你们已经将车费分摊在他住宿费用上,这也算是你们变相的收取了他的车费,也是一种变相的非法运营,所以,我们扣押你的车辆,是没有问题的。

记者帮黄伟明说话,说如果这样算的话,那就太苛刻了。

执法人员对记者说,如果黄伟明对于这个处罚不服的话,可以申诉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既然话说到了这份上,黄伟明和记者也只能悻悻而回,可打官司耗时费力的,黄伟明又怎能够耗得起呢?

黄伟明越想越憋屈,那么多开民宿的,他们也免费提供车辆运送客人呀,那些五星级酒店也是提供免费接送客人服务的,为什么他们没事,自己就要受到处罚呢?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黄伟明可以申辩的。

行政处罚的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黄伟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黄伟明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是有道理的,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

执法人员只是推测,并没有真凭实据,证明黄伟明的岳父收取了黄伟明朋友的车费,那就不应当以此作为理由,扣押黄伟明的车辆。

可就算真的是黄伟明的岳父收了黄伟明朋友的车费,那一定要扣押车辆吗?不能够从轻处罚吗?
 
2、扣押车辆的处罚,是否过重呢?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执法只是推测,可就算黄伟明将车费分摊到住宿费用上,那也没有什么严重的危害后果呀。

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只对黄伟明进行批评和教育,让他下次不要继续这样做,而不是一上来就扣押车辆,断人家的生计。

如果黄伟明不服,真的可以像执法人员说的那样,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就算耗时费力的,但通过法律的武器可以维权,黄伟明可以试一试。

3、黄伟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黄伟明对执法人员扣押车辆的决定不服,那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信法律会还黄伟明一个公道的,毕竟具体的行政行为需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