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17 天前,河南的陈女士满心欢喜地在专柜花费 13000 元购买了一个 21 克的纯金手镯。然而,谁能料到,回家之后经济状况突然下滑,生活陷入拮据之境。无奈之下,陈女士便想到要把手镯变现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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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新手镯拿去卖是有折旧费的,买的时候 13000 元,别人不可能按这个价回收,陈女士虽然心疼,但也没办法,毕竟家里揭不开锅了,急需这笔钱缓解生活压力。
于是,陈女士心不甘情不愿地来到专柜,把手镯递给工作人员要求回收。工作人员切割手镯检查,外表看起来是本专柜的,可还得验验货,万一回收个假货,谁能担得起这责任?
按照常规收黄金的流程,工作人员用剪刀剪开手镯,竟然怎么也剪不动。这太奇怪了!要知道,21 克的古法工艺中空手镯,应该很容易剪开的,现在剪不动,里面绝对是实心。于是,工作人员又用火一烤,这下可好,里面现出了原形,居然是金包银,根本不是纯金!
陈女士急得不行,大喊:“我花了 13000 元买的,怎么就变成金包银了?这在网上最多值 200 元,你们这不是忽悠我吗?”
专柜的人也很生气:“你居然拿个假的来让我们回收,要是不验这些流程,按发票上的价格回收,我们就亏大了!”
双方僵持不下,都很生气。专柜不可能以 13000 元回收,陈女士也不可能拿着不值钱的金包银就走,只好找来调解员帮忙讨要说法。
陈女士说:“我买的时候货真价实拿出 13000 元买的足金,现在变成金包银,是专柜给了我假货,得按原价给我。”
专柜却说:“不行啊,你买回去都 17 天了,这 17 天我们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这意思很明显,怀疑是陈女士买回去自己造假,再拿来骗钱。
陈女士一听发火了:“我买了手镯难道不离开专柜吗?你们就怀疑我有不轨嫌疑,我难道要睡在你们这?”
专柜怀疑陈女士也不是没道理,专柜里同款手镯三个九的地方很浅,而陈女士拿来的却是黑的很深,这明显不是专柜这款手镯的工艺。
他们还调取了陈女士买手镯当天的录像,当时陈女士拿着手镯看很仔细,也很在意手镯上的字,要是当时发现异样,肯定不会要。
不过,陈女士解释,当时买的时候没有异样,要是有,自己也不可能花 13000 元。至于现在拿来的手镯三个九那里是黑的,她说是可能当时专柜的人为了验证真伪用火烧的。
可专柜人员马上拿同款手镯去烧,他们的手镯三个九处没黑。这嫌疑又到了陈女士身上,她气愤地说:“你们怎么不怀疑你们的手镯被串货了?怎么不怀疑卖给我的就有问题?”
这时陈女士的老公也说话了:“如果我们是专业打假的,绝对会收集所有证据,把你们专柜压得无话可说。我们现在只要求你们按正常价格回收,我们是正常消费者,你们为什么还怀疑这怀疑那?”
后来调解员也没办法,因为这事确实不好分辨。但调解员说,如果专柜有意卖假货给陈女士,那就是欺诈;陈女士要是故意拿假货来当真的换钱,那就是敲诈,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得想清楚。
双方都认同调解员的话,可都认为自己没问题。最后,专柜做出让步,先垫付钱给陈女士,但会继续调查此事,看看是不是内部出了问题,同时还报了警,想追查事情的缘由。
直到现在,真相还没浮出水面,事情暂时告一段落。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本事件中,如果最终查明是专柜故意将金包银手镯当作纯金手镯卖给陈女士,那么专柜的行为就构成欺诈,陈女士有权要求专柜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所以,若专柜出售的手镯不符合其标明的纯金质量标准,即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陈女士在购买手镯 17 天后才拿去回收变现,这期间手镯的保管责任在陈女士。如果专柜能够证明手镯在陈女士保管期间被更换或改造,陈女士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此事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明确责任归属,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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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罗生门类事件。结合实际情况,不排除可能是店家出售时有内部人员混入了问题手镯当足金卖给客户了。一般如果不是客户短时间又拿出来卖,被发现的可能性非常小。当然也有可能是客户拿了赝品去碰瓷”店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