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上海崇明,男子半夜接到女子电话,说是喝大了,让他去接人。男子马上赶过去,将女子送到了家楼下,之后开车离开,没想到,女子醉得不省人事,竟然跑到马路中间睡觉,不幸被车轧死。事后,女子的家属将男子和KTV告上法庭,法院处理结果饱受争议! (来源:长江云新闻) 凌晨两点,沈强突然接到好友李芳的电话,说她和男友王军在KTV喝多了,让他过来,帮忙送他俩回家。 沈强没有犹豫,马上根据定位信息,驱车找到那间KTV,将李芳2人接了出来。 到了2人的住处楼下,沈强靠边停车,本想送他们上楼,可是他们却醉醺醺地摆摆手,说:“太晚了,我们自己上去就行,你回去吧!” 沈强犹豫了一会儿,想着反正都到楼下安全地带了,应该不会有什么事,他便离开了。 没想到,在他走后,王军跌跌撞撞回到了出租屋休息,而李芳却因为喝得太醉,根本找不到北。 她东倒西歪地想往家里走,却鬼使神差地走错了方向,往马路上走,还没走几步,她就一头栽倒,横在马路中间呼呼大睡了起来。 晚上黑灯瞎火的,根本看不清路况,过往的司机做梦也没想到,路中间竟然躺着一个女人,他们径直地压了过去,李芳不幸被当场辗轧身亡。 当李芳的家人收到消息赶来,面对李芳那惨不忍睹的身体,他们哭得肝肠寸断。 他们以为这是一场意外,可当他们知道,当晚是沈强将李芳送回来,却没有把她送回家后,他们的怒火被点燃。 他们认为,沈强明知道李芳醉酒,却直接把她丢在路边就走,导致李芳被车辗轧至死,沈强的行为,与李芳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他们找到沈强,向他提出赔偿,这飞来横祸,让沈强瞬间懵了。 他觉得难以置信,自己明明是做好事,帮忙送他们回家,而且都送到楼下了,也是他们说不用他送进家门,他才走的,李芳自己跑到马路上睡觉被轧死,跟自己有什么关系呢。 他当场拒绝了李芳家属的赔偿请求,可李芳的家人不依不饶,坚决认为李芳的死是沈强造成的。 双方发生了剧烈的争吵,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芳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沈强和KTV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对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芳的家属认为,沈强没有将李芳送到家里,存在重大过失,侵害了李芳的生命权,须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成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4大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 在本案中,沈强出于朋友道义,半夜去接李芳及其男友回家,并且他停车的位置,是在租房的楼下,相对来说比较安全,且其是在李芳的要求下,才驱车离开,而不是像李芳家属所说的丢在大马路上,其不存在损害事实。 沈强在主观上,是送李芳回家,而不是让其遭遇车祸,他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帮助义务,他的行为,与李芳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此事上,KTV需要负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芳在KTV消费,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KTV作为经营场所,在李芳消费期间,对李芳有安保义务,如果李芳在KTV出事,那么KTV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本案中,李芳与男友已结账离开,双方因消费产生的合同关系自动终止,KTV没有义务再保障李芳他们的人身安全。 所以,KTV在此事上,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芳身为成年人,应对半夜在外醉酒,会对自身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是有足够的认知的,而她醉酒后,神智不清,跑到马路上睡觉,为其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 在沈强接到电话,将李芳送到出租屋楼下相对安全的地方后,在李芳的示意下离开,其已尽到基本的帮助义务。 法律是公平的,李芳的死,为其个人行为所致,而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他人身上。 其次,自消费结束,李芳安全从KTV离开开始,双方相对的权利与义务终止,李芳的死亡,与KTV并没有因果关系,KTV无责。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芳家属的全部诉求! 念在李芳家属的丧女之痛,法院对李芳家属及KTV进行了调解,最终,KTV出于人道主义,对李芳的家属自愿给予了一定的补偿金。 这个判决也引起了许多人的热议,有人认为,法院调解让KTV自愿补偿是滋长了讹人的风气,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也有人说,人死为大,KTV息事宁人的做法,也并无不当。 你是怎么认为的呢?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好人难做!”上海崇明,男子半夜接到女子电话,说是喝大了,让他去接人。男子马上赶
运良说是非
2024-07-17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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