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因父母没钱,他主动提出去当上门女婿。后来,家里拆迁分了9套房子,大儿

运良说是非 2024-07-13 12:05:43

江苏,一男子因父母没钱,他主动提出去当上门女婿。后来,家里拆迁分了9套房子,大儿子获得4套,二儿子3套。气人的是,母亲说男子是“嫁'出去的女儿,没资格分房子。男子做了一个决定,全家人都傻眼了 (案例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 83岁的刘老太,带着2个儿媳妇怒气冲冲跑到小儿子家,指着他破口大骂:“你怎么就那么不要脸,真是见钱眼开,为什么要故意跟2个哥哥过不去?” 可不管母亲说什么,陈杰就是不肯配合两个哥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要他不签字,房产证就办不下来。 而且陈杰还趁机敲起了竹竿,既然原来的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那从法律上来说,2个哥哥所分到的7套房子,他也有份。 大嫂气得牙痒痒,痛斥自己的小叔子就是一个无赖。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不假,但建房是他们出钱出力,跟小叔子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凭什么他要分一杯羹。 这样看起来,这个小叔子确实有些不地道。 但我相信,当你了解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后,一定能理解陈杰的做法和苦衷。 刘老太育有3个儿子,当年她老屋的房产证上,除了她和老伴的名字,还将3个儿子的名字都写上了。 大老和老二成家以后,在原来的老房子上翻新各重建了一套,剩下的二间老宅父亲在世时,就写下遗嘱由小儿子陈杰继承,父母享有永久居住权。 当地拆迁后,老大分到了4套安置房,老二3套。陈杰继承的老宅面积不大,只分到2套安置房。那个时候,他也没有什么意见。 事后,刘老太提出让陈杰腾出一套安置房,她要住进去养老。陈杰二话不说同意了。 然而令他万万没想到,母亲却瞒着他悄悄将这套房子卖掉了,刘老太总计获得了110万。偏心的她提出这笔钱,由3个儿子平分。 对于母亲这么荒唐的要求,陈杰虽然心里不舒服,可他还是同意了。可让他寒心的是,事后,母亲又改了主意,要将这笔钱分成4份,她要留一部分钱养老。 让陈杰无语的是,母亲钱拿到手之后,又搬去跟大儿子一起生活。在陈杰看来,母亲就是想将钱都留给大哥。 母亲这种偏心的做法,让陈杰彻底寒了心。 可当他找母亲理论时,刘老太却理直气壮,声称陈杰当了别人的上门女婿,就相当于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资格分房子,肥水不流外人田。 陈杰委屈至极,自己虽然当了上门女婿,也同样尽了赡养义务,且当初也是考虑到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给父母减轻负担,才做出这样的决定,给别人当上门女婿对于一个男人来说,这就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 再者,父母当初都写了遗嘱,两间老宅归他继承,怎么能出尔反尔呢? 因为对母亲的做法心生不满,所以陈杰不愿意配合两个哥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刘老太认为她有权撤回遗嘱。 《民法典》第1142 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陈杰手上虽然有父母写给他的遗嘱,但刘老太有权要求撤回,属于她的那一部分房产份额。 也正是如此,刘老太认为她卖掉其中一套安置房,并不需要跟儿子商量,这是她的自由,并没有做错什么。 另外,她之所以改变主意,也是事出有因,老伴去世的时候,她原本是想让小儿子操办丧事,但小儿子却说他是上门女婿,此事理应由两个哥哥主持大局。 因此,刘老太觉得小儿子靠不住,指望不让他替自己养老送终。 2、陈杰则认为父母应该一视同仁,他尽到赡养义务不能区别对待。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陈杰一再强调,即便是他当了上门女婿,也同样赡养母亲,而且过去十几年,他对母亲照顾有加,自认为问心无愧 。 之所以没有替父亲操办丧事,也是因为母亲经常说他是上门女婿,让他心里有抵触情绪,再者他也担心这样对两个哥哥影响不好,所以才没有挺身而出。 总之,陈杰觉得母亲一系列的做法,对他不公平。他一忍再忍,母亲却得寸进尺,他只是想讨回一个公道。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综合这家人的情况来看,连法官都觉得母亲的做法有些欠妥当,在小儿子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她单方面毁约,将本该属于儿子的安置房卖掉,且还把钱分给了另外两个儿子。 这严重侵犯了小儿子的利益,而最终母亲承认错误,也愿意做出让步,多给小儿子卖房款13万。 陈杰欣慰不少,同意签字配合两个哥哥办理房主过户手续。 对于这位母亲的做法,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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