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一女子在银行大厅发脾气,说自己在银行存定期,却不料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变成了理财产品,现在还要求续费5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女子的说法是不对的,现在是法治社会,怎么可能会被骗呢?女子签了同意书的。 (案例来源:) 一女子在银行大厅发脾气说,自己在银行准备存定期的钱,不料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成理财产品了,现在还威胁每年需要续费,需要续费50万元。 女子越说越生气,女子说,自己年纪轻轻的,怎么可能会买几十年后才能生效的保险呢? 女子非常气愤的说,这些钱都是自己辛辛苦苦存的钱,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被骗买成了理财产品。 女子直接爆料说,银行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合谋诈骗。 女子在银行大厅发飙的视频很快引爆网络。 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有不同的说辞。银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女子的说法是假的,不要相信女子。 银行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的说,怎么可能会骗女子呢?现在是法治社会,怎么会威胁女子交钱呢? 银行工作人员还说,银行有告知义务,女子之所以会购买理财产品,是得到了女子的同意,因为银行有一套的流程,需要女子签字的。 从这名银行工作人员的回应中,我们可以知道,女子的确是在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 可银行工作人员认为这是女子自愿的,但女子却坚称自己被骗了,那么谁说的是真的呢?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银行认为女子是自愿的,是知情的。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银行工作人员说,他们有女子签的委托书和同意书,女子是出于自愿购买理财产品的。 如果银行真的能够拿出这些证据,证明女子是自愿的,那么银行的做法没有不妥当。 可女子却坚称自己被骗了,那么如果女子所说是真的,那么女子可以请求撤销这份买卖理财产品的合同。 2、女子认为自己被骗了,如果女子被骗是真的,可以要求撤销这份理财产品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女子真的是在银行工作人员和保险人员的欺骗下,作出购买理财产品的决定,那么女子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这份理财产品的买卖合同。 但是现在银行有女子的签字作为证据,女子想要主张银行欺骗了自己,恐怕很难的。女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3、女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子既然说自己被欺骗了,那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银行工作人员欺骗了。 因为银行有女子的委托书和同意书,所以除非女子能够拿出别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骗了,这份买卖合同才可以撤销。 希望女子能够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被骗了,否则女子不得不每年按照合约的规定进行续费,按照规定需要续费50万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四川巴中,一女子在银行大厅发脾气,说自己在银行存定期,却不料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
运良说是非
2024-07-10 23: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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