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让小姑子花15万买下她母亲的福利房,10年后,房子增值到87万。女子竟悄悄将房子卖掉,面对上门理论的小姑子,女子一口咬定房子是她买的。小姑子盛怒之下,将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回87万卖房款,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中级法院) “我离婚前就跟你说过,早点把房子过户到你自己名下,你非不听,现在弄成这样能怨谁?这事我现在帮不了你。”面对哭哭啼啼的妹妹,哥哥一个劲地埋怨。 原来,就在几天前,张玲准备将10年前买的一套房子卖掉,可哪知,中介却告诉她这套房子早就被卖掉了。 张玲瞬间原地石化,随后,掏出手机给前嫂子陈梅打电话:“房子是你卖掉的吗?你怎么能这样?”陈梅痛快承认,还说这套房子本来就应该属于她母亲。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0年前,陈梅还没有离婚,那年她单位开发了一批集资楼盘。她和娘家母亲是同事,名下各有一个购房名额。 张玲得知后,便想借名买房。因为陈梅母亲没有儿子,就只有一个女儿,且老人也并没打算买房子。 陈梅自己有一套,又拿不出多余的钱买下母亲的这套福利房。 肥水不流外人田,在陈梅的劝说下,她母亲痛快答应将名额转让给张玲。当时,双方也没有签什么协议,张玲也没有额外支付老人什么名额费。 张玲东拼西凑了8万首付款,其中5万还是找娘家父亲借的。后来,房子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张玲每月转1792元到陈梅卡上,由她帮忙还房贷。 一年后,张玲还清了房贷。 而这天,哥哥语重心长地对她说:“我跟陈梅可能要离婚了,房子的事你尽快处理一下,免得到时候说不清楚。” 可张玲却碍于面子,觉得若是当时自己提出房子过户,嫂子肯定会心里不舒服。 没过多久,陈梅就跟丈夫离了婚。 按说,这个时候张玲应该没有什么顾虑了,可她了解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过户,手续费用相对较高一些,为了省钱,她竟放弃了这个想法。 当时,房价还没有怎么上涨,陈梅承诺不管张玲什么时候想过户,她都会配合的。 哪承想,几年后房价翻了好几倍。因那套房子位置比较偏,张玲打算卖掉。当她将自己的想法告诉陈梅时,她却找各种理由劝说张玲不要卖房。 可张玲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房子居然被陈梅给悄悄卖掉了。 张玲上门理论,自知理亏的陈梅提出,返回15万购房款以及利息给张玲。在张玲看来,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陈梅没有资格卖掉她的房子,房子涨价也跟她们母女没关系。 后来,陈梅又提出给她40万,但张玲依旧不同意。她坚决要陈梅返回全部的卖房款87万。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玲一气之下将陈梅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法庭上,陈梅声称房子登记在她母亲名下,房子就该属于她母亲。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庭上,陈梅不承认“借名买房”这个说法,声称首付是她出的钱,房贷也是她还,跟张玲没有一点关系。 另外,这套房子是她单位的福利房,名额属于她母亲,所以房子才登记在她名下。 陈梅认为她替母亲卖掉房子,并没有什么错,也不需要向张玲支付什么费用。 2、张玲主张她才是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那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借名买房时,双方因为是亲戚关系,并没有签什么协议,就是口头合同。而现在陈梅一口咬定,房子是她自己出钱购买,张玲要想推翻陈梅的主张,就要提供更有利的证据。 张玲提供了还房贷时,每月给陈梅的转账记录。 另外,还提供了她跟陈梅谈话的录音,陈梅当时主动提出返回15万购房款以及利息给张玲 ,那就变相承认,这套房子是张玲是出资购买。 借名买房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效的,即便是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出资人也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陈梅母女擅自卖掉别人的房子,将购房款占为己有,这属于不当得利,理应将购房款87万还给张玲 。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张玲虽然跟陈梅母女借名买房时,并没有签合同。但首付款以及房贷都是张玲出资,即便房子登记在陈母名下,她也无权处置这套房子。 陈梅这样的做法确实不妥,但其实她可以好好协商此事,毕竟一套福利房的名额也值不少钱,当年出于好意,母女俩分文未要,说明双方关系还是不错。 如今闹成这样,究竟是谁的错呢? 金钱是人性的试金石,在利益面前有时候亲情一文不值。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浙江一女子,让小姑子花15万买下她母亲的福利房,10年后,房子增值到87万。女子
运良说是非
2024-06-16 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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