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女子遛狗,狗绳太长被电动车拽倒,刮伤了脸。事后,女子竟向骑电动车的男子,索要8000块赔偿,遭到拒绝,女子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这天,赵强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准备去接孙子放学。乡间小路风景宜人,一路上畅通无阻 。想到儿子发工资,刚寄了5000块生活费回来,赵强心情格外美丽。 可突然,一条狗疯狂朝他的方向跑,一个女人(王梅)手拿着拴狗的绳子,正试图将狗拽回去。可由于狗跑得太快,王梅也被狗拉着跑。 而偏偏这个时候,赵强的电动车碰到了那根拴狗绳,然后王梅就摔倒在地上,脸还被水泥地蹭破了皮。 赵强急忙停下电动车,询问王梅有没有受伤。王梅当时就发飙:“你是怎么骑车的,一个这么大的活人你没看见吗?” “你看看,我都摔成这样,你现在立即跟我去一趟医院,费用你出。” 赵强连连赔不是,他见王梅并没有什么大碍,便说:“ 我孙子就快放学了,我还得去学校接他,现在没时间陪你去医院,要么我留个电话给你,到时你花了多少钱,再告诉我。” 王梅有些不放心,当场试着拨打了一次那个号码,还拍了一张赵强的相片,这才放心让他先离开。 几天后,王梅给赵强打电话,索要8000块赔偿费。赵强一听顿时傻眼了,在他看来,王梅并没有什么大碍,去医院最多不超过500块。 赵强让王梅提供医院的结算清单,可王梅又拿不出来,反正就是一口咬定要8000块。赵强自然是不同意,双方协商多次无果,最终王梅竟因为这么一点小事,将赵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8000块。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王梅认为自己受伤,要求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王梅看来,如果她在追赶狗的过程中,赵强当时及时避让,她就不会摔倒在地上,脸上虽然只是蹭破了皮,但连着半个月,她都不好意思出门,给她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困扰。 去医院检查的费用确实不高,但给她的身心带来严重打击和伤害,她只是要求赔偿8000块,一点也不多,赵强作为过错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赵强觉得委屈,认为此事他也很冤。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强在路上骑自动车,并没有超速,也没有主动撞上王梅,是她自己的狗突然从右边乱窜到左边,且王梅的拴狗绳过长,这才导致这场小小的交通意外。 赵强觉得自己责任不大,王梅自己存在主要过错,再者,赔偿金额完全超出他的预算,因此,赵强拒绝赔偿。 3、法院最终是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正常情况下,拴狗绳长度不能超过1.5米,可王梅的绳子已超出这个范围。绳子过长,就不能很好地控制狗的行动,狗离人太远,王梅追赶时被电动车拽倒,需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赵强赔偿王梅5375元,赵强表示接受不了。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赵强赔偿4800块。 出门遛狗是每个人的自由,但切莫给别人给自己带来隐患,狗绳过长,相当于没拴,安全意识需提高。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江苏南通,一女子遛狗,狗绳太长被电动车拽倒,刮伤了脸。事后,女子竟向骑电动车的男
运良说是非
2024-06-14 1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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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虫的天空
法官没拴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