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帮客户理财收了点好处费,被领导发现罚款2万。没过多久,女子准备跳槽去另一家银行,通过重重考核顺利录用。谁想,就在女子准备去报到时,银行发现女子档案有污点,决定不再录用。女子觉得对她不公平,要求银行赔偿45000元,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你奋斗了几年,好不容易当上经理,怎么就辞职呢?” 面对一脸诧异的同事,李梅笑靥如花,神神秘秘地说:“过几天你们就知道了。” 李梅哼着小曲,在办公室收拾自己的东西。临走时,还特意请同事们喝了一杯奶茶。 此时的李梅欣喜不已,因为就在几天前,她收到另一家大银行聘请她担任经理的录取通知书,那边的工资待遇都比现在高了一大截,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可李梅怎么也没有想到,她辞职的第二天,正准备去新单位报到时,却突然收到了一个晴天霹雳。 应聘的这家银行给她发了一封邮件,决定取消她的录用资格,理由是他们调取李梅档案的时候,发现她被原单位警告处分过,虽然他们认可李梅的业务能力,但因为的档案有污点,因此不能录用。 看到这封邮件李梅瞬间跌入谷底,于是,她赶紧跟对方解释,声称只是一个小误会,她并没犯什么严重的错误。 原来,身为银行经理的李梅,私下帮客户理财,对方赚到钱后,给了她一点好处费,后来,这事被别人发现,举报了她。 作为银行职员,私下帮客户理财又收好处费,显然是违反了银行的纪律,单位对她记了一次警告,还罚了2万元,但并没有降职或者是降薪。 且从那以后,李梅也没有再犯这样的错误。 可对于李梅的解释,银行并不理会,还是不愿录用她。 李梅觉得很委屈,面试时她一路过五关斩六将,通过层层考核在众多面试者中脱颖而出,银行认可了她的能力和表现,所以发出了录取通知书,现在突然反悔,就是毁约。 如果自己没有辞去原来的工作倒也无所谓,可现在因为他们的录取通知书,自己原来的工作也丢了,李梅认为银行不能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录用她。 可她跟该银行协商多次无果,最终,李梅一气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银行认为他们没有错,录不录取是他们的自由,是李梅在应聘时没有说实话,导致他们判断失误。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银行声称他们认可李梅应聘时的表现,可李梅在应聘表的“奖惩记录”一栏,并没有填写自己被警告、处分过的事。 他们调取李梅的人事档案时,才发现她违反过纪律,因此才决定不录用。 首先,他们银行有明确规定,员工私下收取客户好处费,存在这种违规行为的人不予录用。 其次,李梅在应聘时并没有如实相告,也正是因为她的隐瞒,导致银行判断失误发出录取函,发现不对劲后,他们第一时间通知了李梅本人。 所以,银行认为李梅向他们索要赔偿没有道理,一切后果应该由她自己承担。 2、李梅则觉得银行出尔反尔,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梅声称她应聘时,面试官并没有明确说明,被原单位警告处分过,他们就不会录用。她之所以没有如实相告,在她看来这只是一件小事,并不是什么严重的经济问题 。 银行在发出录取通知函的时候,意味着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在银行单方面毁约,导致她丢了原来的工作,银行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终法院是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李梅虽然工作档案上有警告处分过,但并没有被列入银行从业人员限制,银行不应该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录用,这是对李梅的一种歧视和偏见,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李梅应聘时,面试官没有将他们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告知李梅,还给她发出了录取通知,这就说明双方已达成合作关系。 李梅收到录取通知,辞去原来的工作,跟银行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银行作为违约方,要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要么做出适当补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梅经济损失45000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银行表示不服上诉,可二审维持原判 。 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这句话。 个人觉得,银行不录用是对的,毕竟有些事,有了第一次,可能还会有第二次,经不起诱惑的人,早晚还会栽跟头。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湖南一女子,帮客户理财收了点好处费,被领导发现罚款2万。没过多久,女子准备跳槽去
运良说是非
2024-06-13 11: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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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3xxx63
感觉就是下套让她主动辞职
往事随风 回复 06-13 13:12
非常有可能,
一发不可收拾
这种直接开除的,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