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嫁给他,属于下嫁!”福建宁德,95后夫妻买房后妻子因丈夫收入不稳定,将婚房卖

乔一下娱记 2024-06-06 09:42:29

“我嫁给他,属于下嫁!”福建宁德,95后夫妻买房后妻子因丈夫收入不稳定,将婚房卖掉并声称丈夫的老家是在大山深处,自己嫁给丈夫是属于“下嫁”。事后双方因卖房款起争执,妻子主张离婚要分割多一点卖房款,但丈夫却不想离婚。即便要离也要先还清其名下的负债,再来分割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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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出生的阿平是泉州人,自小就在大山深处出生长大的阿平,平时工作比别人更加努力,所以在20多岁时,阿平就已经攒有50多万元的存款。

阿平在给客户送货时认识同龄的阿玲并对其展开追求。当时阿玲觉得阿平这个人很勤快、有一定的存款,且对自己也很好,于是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

·年时,阿平向阿玲求婚成功。两人登记结婚后,阿平掏出所有积蓄50多万元,与阿玲的十几万元存款,凑在一起支付首付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阿平听从阿玲的建议,名字只登记妻子阿玲一人名下。不久后阿玲生下一女儿。

可夫妻俩怎么也没想到,平时收入不错的阿平,其所从事的行业,突然因客观原因生意一落千丈,不仅赚不到钱,还因此欠了不少钱。

可这时女儿才刚出生,妻子没有办法工作,夫妻俩的积蓄又全部用于买房装修了,而且家里又要开支。

最终,阿玲因阿平长期没有给生活费、没有钱还房贷,导致欠下了20多万元债务。

两年后阿玲瞒着阿平,将房子卖掉并卖将房所得40多万元全部据为己有。阿平得知后气愤不已,但此时说什么都没用了,他只想让阿玲将钱拿出来还债。

可阿玲坚持不同意,并声称自己支付生活费和还房贷,已经欠了20多万外债。因此阿玲要求先还清自己的债务。但阿平不同意并声称自己两年内也支付了10万元家用,且现在自己已经负债37万多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时,阿玲说阿平的老家在一个很山的地方,自己之所以愿意嫁给阿平,是看上阿平工作勤快、有一点存款,可阿平结婚后却没有工作一天、如果去送外卖,一个月也能赚到生活费。

可阿平却解释说自己做了那么久生意,压了那么多货,不可能扔掉不管的,更重要的是还欠不少外债。

但阿玲却不认可阿平的说法,并坚持要离婚且先还自己的外债。阿平则表示,女儿还小、不想离婚,以后会努力工作、准时给家用。

可阿玲态度很坚决,必须离婚!随后阿平表示,买房时自己出50多万、阿玲才出10几万,就算阿玲还了20多万房贷和生活费,自己也理应要分多一点。

可阿玲只同意给阿平20多万,然后离婚。

阿平则表示,如果一定要离婚,那就先还清他还欠别人的37万多元外债,之后平等分割。

目前,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已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虽然房子是登记在妻子阿玲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离婚分割时综合考虑谁出资更多、谁还的房贷、照顾女方为原则等因素,再来酌情判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首付款谁出更多并非判断谁可以多分的唯一依据,且谁还贷更多亦是同样的道理。

其次,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简而言之,夫妻双方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夫妻因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阿平为了养家糊口做生意欠的钱,与阿玲为了给女儿买奶粉以及偿还贷款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承担。

换而言之,由于卖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两人有共同债务,因此,要在还清共同债务后才分割。当然,女儿未满8周岁,一般会判给阿玲抚养。

最后,民法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两人都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有负债,且负债的原因是为了家庭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会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妻子因丈夫收入不稳定而第一次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不认为是夫妻感情已经到了破裂的程度,因此,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并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注意!只要没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那么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分割财产。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不准予两人离婚,那么就不会对财产进行分割。即阿玲还是要拿钱出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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